• 00525312X/2021-00155
  •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 政协提案
  • 2021-06-01
  • 2021-06-01
关于制定《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提案的答复
关于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324号提案的回复

马海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市城管局负责市管道路道路掘动、占用许可的行政审批前置和批后监管,此项工作具体由局属单位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市政设施监管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监管中心)负责实施。

一、行政审批前置方面

目前我市在道路掘动、占用许可的行政审批前置和批后监管均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05年6月22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2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在市管道路下放之前,监管中心严格依照上述条例开展掘动审批工作。对于临时占用道路施工(主要是门头装修等非经营类占道),前期勘察中,在核实申办方不动道路基础,不损坏道路,架设围挡,保障安全文明施工后,即可到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办理《道路占用许可证》。对于掘动道路施工,由申请单位提供规划许可手续,监管中心审核并进行现场勘验,只有资料合格的才交由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办理《道路掘动许可证》。对于影响道路通行的,还须交通科道管民警现场勘验、签字同意。

2019年来,根据市政府各项文件精神,市属路桥逐步下放区管,各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域内的占用道路审批。掘动道路审批还按上述模式进行。

2021年,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2021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郑办〔2021〕3号)文件要求,对直接接入用户的长度不超过200米的沿市政道路和跨越市政道路的中低压燃气管线、供水管线及供热管线工程,免于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市政破路等审批事项的,免于办理挖掘城市道路许可,采取施工前告知和定期统计报送等工作模式,工程完工后,竣工资料及时向规划部门备案。施工期间保证道路通行正常,施工完工后由市政养护部门按照不低于原设计的标准进行修复,项目单位负责承担路面修复费用。监管中心完善各项备案手续,优化水电气暖报装道路红线内工程审批前的备案工作。

二、临时道路占用、掘动的批后监管方面

市城管局积极开展常态化监管。利用已建立的“路桥站长制”巡查管理体系,对市内五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进行公交化巡查,及时发现、采集问题,每周三、周五联合交警、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监督巡视,对野蛮施工、施工不规范、不文明施工、围挡不整洁、围而不工(建)、人车出入口不合理及交通疏导标志缺失、不文明规范施工、围挡不整洁等问题,现场责令整改,情节恶劣严重者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对于不积极整改的责任单位,由行政执法支队、交警支队调查取证,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三、其他设施监管方面

在行政审批前置和批后监管、施工现场管理方面,充分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强化依法行政、依规办事。

在方便群众办事方面,认真履行城管局各项办证大厅人员勤政廉洁各项制度。在城管局网页上充分公示办理流程,在政务大厅实施开放式窗口,方便办证人员。积极落实服务承诺制,按照办结时效,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尽量让群众少跑腿。

施工现场管理方面,严格落实“八个百分百”标准要求。及时督促要求管控垃圾渣土,工程物料堆放、喷淋降尘、湿法作业、出入车辆冲洗、拐角围挡镂空设置等。

在施工围挡规范标准方面,参照郑州市改进城市管理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文件《关于印发郑州市施工围挡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改城办〔2020〕110号)和《郑州市占用城市道路施工围挡及标志设置技术指引》(2020)开展对围挡防围设施的监督管理。发现施工单位和责任方出现不符合标准的情况或违章行为,责令其当场整改;如未整改,则移交执法支队处理。

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1年6月1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