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370/2021-00177
  •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政协提案
  • 2021-08-09
  • 2021-08-09
关于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加快促进乡村振兴建议的答复
关于市政协十四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20210532号提案的回复

尊敬的郑深怀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加快促进乡村振兴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落实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集体经济发展的土地保障政策方面

1. 2020年,我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20年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郑自然资文〔2020〕681号),要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使用时,安排不低于5%的新增计划,分别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重点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今年将按照省厅要求,继续做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安排使用,保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需求,促进乡村振兴。

2. 按照《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中共河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村庄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0〕11号)要求,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我局已将此文件转发各县(市),明确要求在编制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时严格落实,并组织研究实现路径和实施细则。

3. 按照《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村庄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19〕48号),对宅基地总量确定要求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分别提出宅基地标准,合理确定宅基地规模;同时要求结合村庄实际,探索规划“留白”机制,在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可申请使用。我市根据河南省自然资源厅《“乡村规划千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已在开展岳村镇火石岗等57个试点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中予以落实。在今后村庄规划“应编尽编”工作中,将继续严格落实政策要求。

二、制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政策方面

新《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扫清了法律障碍,我市于2020年积极研究、学习入市相关文件及试点城市经验,起草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文件,但目前国务院、河南省具体实施办法暂未出台。2021年4月27日,《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提出“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意见”,我市正在密切跟踪相关动态,待省级文件制定出台后,及时对我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进行修改完善,提交市政府研究审议,争取尽早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建成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创造新的增收途径。

最后,感谢您对我市规划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对我们的工作继续给予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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