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12X/2021-00201
  •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 政协提案
  • 2021-06-16
  • 2021-06-16
关于加强夜间施工监管提案的答复
关于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891号提案的回复

李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夜间施工监管”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第二章第九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职责范围”的第二款明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郑州市城市管理局行使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依法应当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继续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并在三日内函告或者移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理。

2016年8月,住建部首次倡导了城市管理“721工作法”,即70%的问题用服务手段解决、20%的问题用管理手段解决、10%的问题用执法手段解决,要求各地改进工作方法,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变末端执法为源头治理。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灵活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行政手段,杜绝粗暴执法。

根据郑城改〔2018〕1号文《郑州市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边界及协作配合的指导意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强化部门责任清单确定的监管职责,切实落实行业监管主体责任。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源头监管,通过制定政策、出台行业规划、完善标准规范等方式,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由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未履行行业监管主体责任、违法线索移送职责、业务和专业技术协助、重大处罚会商等职责,致使违法危害后果扩大或者公共服务中断、公共利益受损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承担责任。

为推进我市城市管理工作,我局设立了12319数字城管热线、局长信箱等多种渠道方便市民对城市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投诉举报,相应的责任部门或人员会及时解决。在此也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

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1年6月16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