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370/2021-00197
  •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政协提案
  • 2021-08-09
  • 2021-08-09
关于推动郑州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建议的答复
关于市政协十四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20210080号提案的回复

尊敬的李万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郑州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提案收悉,首先感谢您们对我市城市规划工作的关心支持。针对提案中提出的关于城市新建小区须配建完善的适老化社区养老服务站,老旧小区改造增加适老化服务站的建议,涉及城市规划管理及技术标准的内容。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局于2013年编制了《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统筹将我市养老院、托老所纳入全市统筹规划。随后我局在2018年、2019年结合国家出台的新标准、新规范及省市有关规定,会同市民政等管理部门,修编发布了新的《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居住区级养老院及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作出新的规定:

一、社会养老机构规划标准

3. 3.13【居住区级养老院】3~5万人的新建居住区应按人均用地不少于0.1㎡配建养老院一处,每处养老院的规模宜为100~150床,用地面积30㎡/床,建筑面积40㎡/床。养老院应独立占地,集中绿地面积应按每位老年人不低于2㎡计算,活动场地应有1/2的活动面积在冬至日2小时的日照阴影线以外。养老院老人居住用房应满足冬至日2小时的日照标准。已配建养老院的居住项目,不再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养老院兼顾居家养老服务功能。

二、新建小区居家养老用房的配建标准

3. 3.14【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新建住宅区规划人口不足3万人的,应按照建筑面积30㎡/百户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且最小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必须执行无障碍设计。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应集中设置,宜设在三层及以下部分,二层及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设置无障碍电梯。其中的老年人用房应保证充足的日照和良好的通风,充分利用天然采光,窗地比不应低于1:6。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我市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过程中,都将按照国家规定的人均用地标准及《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指标配套布置养老服务用房。新规划的居住小区、拆迁安置小区、经济用房等各类居住小区规划审批监督管理过程中,都已按照《技术规定》配套规划养老服务用房并作为规划设计条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环节予以严格落实,要求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三、老旧小区养老服务用房的改造措施

关于老旧小区养老服务用房的改造,《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文 〔2019〕165号)中也提的“科学安排工程改造顺序,有序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增设养老抚幼设施、水电气暖改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等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目前老旧小区改造过程已经明确增设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等公共设施用房。

2021年4月《郑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13部门关于转发<河南省老年友好型社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郑老龄办2021〔2021〕5号)已正式印发,对我市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提出了更为全面、详细的规划建设改造要求,在方便老年人日常出行方面提出:加强老年人住宅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对坡道、楼梯、电梯、扶手等进行改造,保障老年人出行安全。加强社区道路设施、休憩设施、信息化设施、服务设施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设施和场所的无障碍建设。新建城乡社区提倡人车分流模式,加强步行系统安全设计和空间节点标志性设计等。

该《通知》还根据我市各局委职责进行分工,规定落实了创建任务,2021我市范围内以各区县市为单位共创建16个老年友好型社区,并逐步在全市实现老年友好兴社区全覆盖。我局作为“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的二级责任单位会积极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好市卫健委做好相关无障碍设施的规划监管工作,下一步在即将出台的《郑州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建图纸编制规定》中对室外无障碍设施的规划标准进行明确,保证相关内容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予以落实。

感谢您对我市规划事业的关心及付出,也感谢您对我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支持!

 202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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