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370/2021-00202
  •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政协提案
  • 2021-08-09
  • 2021-08-09
关于自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应合理设定容积率建议的答复
关于市政协十四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20210018号提案的的回复

尊敬的管家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自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应合理设定容积率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根据《郑州市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郑政办〔2018〕54号)第七条之规定:“列入郑州市新建租赁住房计划的自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不再重新编制控规,但应编制建设方案,并按法定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规划建设手续。”

按郑政办〔2018〕54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维持原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年限、容积率和土地权属关系不变。建设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原有土地在出让或划拨时签订的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容积率所限定的建设总量。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无容积率约定的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若出让合同无明确初始容积率指标,按照第八次土委会规定:“关于规划容积率调整项目中涉及初始容积率确定问题。原则同意市土委办意见。对于原土地出让合同中无容积率指标约定的项目,且国土部门在原土地出让时无规划部门的观划条件,无评估审批容积率的,由规划部门核实出让时规划初始审批的容积率,作为土地出让初始容积率使用。对于国土部门和规划部门均没有初始审批容积率的项目,参照2003年市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成果设定的平均容积率(即住宅用地2.0、商业用地2.2、工业用地0.5)作为土地出让初始容积率使用;其它用途宗地参照2009年市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成果设定的平均容积率(即交通、特殊用地1.0,公共管理用地1.5)作为土地出让初始容积率使用。”

鉴于对租赁住房开发建设规模的表述为:“原则上不超过原有土地在出让或划拨时签订的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容积率所限定的建设总量”,对建设规模未做强制性规定,根据具体项目由各审批机关自行掌握。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对我们的工作继续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202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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