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963/2021-00115
  •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 政协提案
  • 2021-05-24
  • 2021-05-24
关于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提案的答复
关于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20210882号提案的回复

齐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农村居民集中安置问题

按照《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的要求,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格控制整村撤并,规范实施程序,加强监督管理。

为稳慎推进郑州市农村宅基地改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规文件,结合农村实际,郑州市农委起草了《关于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重点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房屋盘活利用工作,在全市推荐多种闲置宅基地综合利用模式,选取试点村,探索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形式。该文件目前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收集意见后将再次修改完善,积极推动文件出台。

二、异地搬迁安置问题

郑州市农委主要开展的是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工作。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在十三五期间,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群众在住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方面都得到了保障。

而提案中提到的异地搬迁,本质上是进城(镇)落户,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的规定: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三、耕地问题

目前国家提倡农民保留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自愿上交耕地,国家给予优惠补贴,我省及我市没有相关规定。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均归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存在向国家缴纳佣金的说法。目前我市一直在推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流转率,其土地流转的费用均由原承包方所有。

202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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