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963/2021-00123
  •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 政协提案
  • 2021-08-10
  • 2021-08-10
关于加强以精品村示范村为引领的美丽乡村建设的提案的答复
关于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20210156号提案的回复
马素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以精品村示范村为引领的美丽乡村建设”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您提出的“选取交通便利、基础条件好、基层党建组织团结、群众热情较高、有文化特色内涵的村,集中多方力量,重点打造成精品村、示范村”建议。
我市在《郑州市加快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中,提出集中2021-2022两年时间,建成50个以上精品村,300个左右示范村,市财政每年对精品村扶持1000-2000万元。2021年所选的50个精品村具有共同的特点:有一定的交通区位优势、自然资源或历史文化资源,紧邻沿黄旅游带或其他风景区,村两委班子健全、有战斗力,群众支持精品村建设,具备发展民宿、休闲旅游等条件,有的村庄有独特的产业优势,有的村已有精品村的雏形。如巩义市夹津口镇韵沟村紧临嵩顶景区,村内为嵩山大峡谷;小关镇南岭新村村内有景色迷人的蝴蝶谷;新郑市新村镇裴李岗村,拥有近9000年的历史裴李岗文化遗址,发掘入选中国二十世纪一百项重大考古发现,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登封市大金店镇袁桥村,现有郑州市级文物单位袁毅故居、晚清学堂、明清古寨墙、牛王庙、清朝代表性民居、古井、水塔等多处古民居古院落,同时围绕登封市“第一次党代会旧址”发展红色文化教育、爱国爱党教育基地。新密市牛店镇助泉寺村,独有四大名玉之一的密玉,在国际上被称为“河南翠。
二、关于您提出的“坚持规划先行,突出特色”建议。在2021年制定的《郑州市美丽乡村精品村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对精品村项目做了具体定义,精品村项目,要坚持“山、水、林、田、湖、路、村”综合整治,坚持“美丽村庄、美丽田园、美丽公路、美丽河道、美丽产业”一体布局,深入挖掘村庄的自然景观、田园风光、历史遗存、建筑遗存、民俗文化以及特色产品等,将村庄功能布局、景观设计、建筑风格与地域特色、村庄肌理、历史文脉协调统一,科学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建设规划。通过加大村庄改造和建设力度,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提升村容村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环境,大力发展农旅文旅产业,打造城乡融合、文旅融合的精品村。
三、关于您提出的“提升美丽品质,完善服务载体”建议。《郑州市美丽乡村精品村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对精品村的建设内容做了具体规范,精品村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进村内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整治、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村容村貌提升、促进产业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项目补贴等。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村庄的美化、亮化、绿化、硬化,庭院、围墙、门楼改造补贴,街道景观建设等村庄景观建设。
2.党群服务中心、文体活动广场、科技文化中心、休闲广场、游园等文体、党群活动场所建设。
3.村庄通组入户道路硬化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4.村域水系、林带、绿地、田园生态环境建设,村庄生态环境保护和地形地貌改造修复提升。
5.村庄标识系统、公厕、停车场、人行(骑行)漫道、游客服务中心等旅游相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
6.非传统村落保护村的古建筑修缮等历史风貌保护。
7.传统艺术、地方风俗及文化传承等民俗文化馆舍建设和传统文化保护费用补贴。
8.用于产业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
9.用于农旅的设施农业和田园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民宿酒店等文旅产业示范性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新建民宿酒店、农家乐等个体经营项目的补贴。
四、关于您提出的“找准切入点,发展集体经济”建议。2021年我市为加快美丽乡村建设,每月对精品村实行月度考核,在美丽乡村专项考核细则中明确把土地流转、闲置宅基地盘活、招商引资等对发展集体经济有促进作用的工作列入考核范围,截至6月底,精品村共盘活宅基地533处;流转土地1.2万亩;面向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集体经济组织招商43家,累计投资26.26亿元。
五、关于您提出的“强化财政支持,简化审批手续”建议。我市在《郑州市加快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中,提出市财政每年对精品村扶持1000-2000万元。 2021年50个精品村共下达资金7.2亿元。《郑州市美丽乡村精品村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要落实好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鼓励对村域内实施的村庄建设项目采取简易审批。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各类村庄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4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2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依法不进行招标。对于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项目,要建立完善项目村民决策监督和建设主体责任追究机制,确保项目实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等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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