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645/2021-00153
  •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 政协提案,提案
  • 2021-10-19
  • 2021-10-29
关于提前全面布局,系统解决高层住宅极速发展带来的负面问题提案的答复
关于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20210715号提案的回复
首先,真诚感谢您对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关注、关心和指导!您在市政协第十四届委员会四次会议的提案《提前全面布局,系统解决高层住宅极速发展带来的负面问题》已收悉,您提出的建议对我们今后的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我局非常重视,认真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在此向您汇报并作如下答复

尊敬的张友阳委员:

您好!

首先,真诚感谢您对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关注、关心和指导!您在市政协第十四届委员会四次会议的提案《提前全面布局,系统解决高层住宅极速发展带来的负面问题》已收悉,您提出的建议对我们今后的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我局非常重视,认真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在此向您汇报并作如下答复:

一、关于高层建筑发展及问题

近年来,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城镇化建设的发展,城市住房紧张问题突显,传统的低层、多层住房已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因此高层建筑应运而生。高层建筑作为满足社会生产需要和人们生活需求的产物,是现代化、商业化和城市化的必然结果,同时设计软件技术和建筑物建设工艺的提升,更为高层建筑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技术条件和物质基础。据统计,我国现有高层建筑共74.5万栋,超高层建筑9300多栋,居世界首位。

然而,伴随着越来越多的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和建筑老龄化,出现了一系列问题,比如电梯、外墙、供水、供暖、燃气等公共设施更新维护成本较高,消防安全及房屋使用安全隐患突出、城市热岛效应突显等等。尽管高层建筑存在诸多弊端,但在当前土地资源紧缺、人口基数庞大的情况下,它仍是最优解。我们可以通过精心专业的管理维护和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有效防治安全隐患、维持高层建筑的日常运作。

二、关于建筑的维护管理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在“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篇章中对建筑的维护管理相关责任作出以下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参与共同决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的权利,同时应当履行“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义务,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业主义务。

《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作出了明确规定,加强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建立了房屋维修保障机制。

三、关于建筑安全的监督管理问题

为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市住房保障局积极推动和促进《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制定和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责任、房屋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管理责任、大型建设工程施工涉及相邻房屋安全问题责任,推行房屋安全鉴定市场化改革,为依法开展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同时,市住房保障局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安全检查工作方案,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完善物业管理区域安全巡视和检查制度,建立、保存巡查记录档案。安排专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巡视,加强恶劣天气期间巡视力度,重点检查阳台、窗户上是否放置花盆、拖把及其他物品,及时发现并消除高空抛物隐患。当业主装修、装饰、改造房屋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施工单位进场前提醒业主及工人,办理登记手续,在房屋装修、装饰、改造过程中,安排人员加强巡查和监督。




                      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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