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持续做好我市人体器官捐献宣传工作”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4号),河南省文明办、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河南省通信管理局、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做好我省公益广告工作的通知》(豫文明〔2016〕9号),我市于2017年3月颁布实施《郑州市公益广告发布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要求,公益广告活动应在市和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协调下开展。市直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的公益广告由所属市直部门统一汇总后函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备案。
鉴于此,就您提出的“关于持续做好我市人体器官捐献宣传工作”的提案,我局将督促公交集团积极协助,按《办法》要求在空置公交媒体车辆上予以落实。
由于公交媒体经营模式为对外租赁经营模式(广告公司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故公交车公益广告制作成本费用须由发布方承担。
202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