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709/2022-00055
  • 郑州市公安局
  • 政协提案
  • 2022-08-31
  • 2022-08-31
关于交警部门对机动车违章处罚的呼吁的提案的答复
关于对市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第049号提案的的回复

尊敬的郭永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交警部门对机动车违章处罚的呼吁”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郑州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近年来随着郑州市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市区机动车保有量持续攀升,随之而来的是城市停车资源供给失衡现象日益突出。一方面有车群众对停车泊位不足造成的车辆违停,以及违停车辆影响动态交通通行顺畅,造成事故隐患的现象不满;一方面无车群众对侵占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的违停乱象怨声载道,这些社会问题都对公安交通管理局静态交通管理工作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安交通管理局围绕静态交通治理,也开展了常抓不懈的专项工作。

首先,我市机动车保有量与现有停车泊位总量比例出现了严重失衡。市区机动车保有量突破310万辆。全市基本停车泊位不足150万个。按照“一车一个基本泊位、每100辆车20个公共泊位”的畅通工程一等标准计算,市区应有基本停车泊位310万个,缺口近160万个;应有公共停车泊位80万个(加上每天进市的外埠流动车辆15-20万辆左右),缺口40万以上。每年政府新建公共停车资源5万个,与每年几十万辆的新车增长相比,停车泊位供给侧失衡比例较大,静态交通管理形势严峻。尤其是市内老旧小区、大型商业体、省市知名热点医院等人流、车流密集地区,停车泊位缺口更是影响区域内动态交通的首要原因。

由此可见,郑州市目前“停车乱”现象的诱因在于“停车难”,而“停车难”的根本形成原因是全市停车资源供给侧失衡做成的,这也是困扰国内外大中城市管理的社会难题。按照先进城市和发达地区的经验,以及公安部、住建部联合下发的城市停车指导意见,城市停车资源配比应当是“配建为主、公共停车资源为辅、道路停车为补充”。因此,根除“停车难”解决“停车乱”的唯一治本出路是提高配建标准,加大政府兴建公共停车资源力度,切实加大停车泊位供给侧,使城市公共停车泊位与城市发展成正比。为达到这一目的,需要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通力衔接配合与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公安交通管理局将在以后工作中大力配合政府相关部门推进此类工作的开展。

自今年八月份开始,交管部门在全市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交通违法停车大整治行动。在开展行动中,交管部门将首先对全市道路进行一次排查,对妨碍动态交通的、路面道路变化后设置不合理的、使用率低的道路停车泊位进行撤除或调整,进一步优化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同时联合各区(开发区)全面清理使用地锁、锥筒、石墩、围栏等物品非法占用公共道路空间的停车设施,对私自占压道路红线、绿地、盲道、损坏市政设施等私设的临时停车场及其他非法占用公共道路的行为进行依法取缔。最大程度地保证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合理性。

针对您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违停处罚金额为20-200,郑州交警顶满格处罚不合理,是否可以人性化分级处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全国交通安全管理的大法,其立法角度是站在国家层面,为了使法律制定能够因地制宜,符合各地区不同交通状况,适应各地区不同的经济发展,《道交法》在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道交法允许各省制定本省相应标准)。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是经河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2006年7月28日审议通过的,其中对违停车辆的处罚第五十八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六)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金额只规定200元一档,因此并未违背上位法(我省安全条例规定违停处罚只有200一个金额)。

同时,《省条例》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其中予以罚款处罚的,执行本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河南省内必须执行省条例),故由此可见,交警部门对违停车辆处罚没有自由裁量权。

我局在加强静态执法的同时也非常重视人性化执法问题。近几年分批次对我局一线执法民警进行了轮训,重点强化了规范执法、人性执法的培训,并下发了各类规定。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连续就违停治理,拖车规范等执法行为下发了相应的硬性规范要求,进一步规范了执法行为,强化了民警执法规范化、人性化的要求,使基层民警的人性化执法水平有了明显提升。今年对一般违法停车行为坚持以劝离、教育为主,坚持人性化执法。加强联合执法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执法工作责任倒查与追究制度,及时查处和纠正违规执法行为。对城区道路机动车违停整治过程中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现象,一律予以严肃查究。

欢迎您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