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3165075/2022-00215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协提案,提案
  • 2022-08-08
  • 2022-08-08
  • 议案
  • 郑人社提〔2022〕10号
  • 2022-08-08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促进我市幼儿教育健康发展的提案
对市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第20220080号提案的答复

汪得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促进我市幼儿教育健康发展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幼儿园保教人员工资待遇问题

对于编制内保教工作人员,依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明确,事业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福利政策。对于纳入编制内管理、在职在岗的工作人员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和标准。目前我市均已核定、保障到位。对于编制外聘用保教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的待遇执行。

二、关于幼儿园保教人员的职称晋升问题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95号)第四条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各级教研室、电化教育馆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学前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可参照本标准参加职称评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已纳入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范围,其职称晋升与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同等标准对待。且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晋升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

三、关于幼儿园保教人员社会保险待遇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等相关规定,编制内的幼儿园保教以事业单位人员身份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及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享受相应待遇;非编制内的幼儿园保教保教人员可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享受相应待遇。




        2022年8月8日        

联系单位: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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