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3165075/2022-00216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协提案,提案
  • 2022-10-10
  • 2022-10-10
  • 议案
  • 郑人社提〔2022〕11号
  • 2022-10-10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我市职称工作提升的建议的提案
对市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第20220084号提案的答复

王建发委员:

你好。获悉你的提案并经学习提案内容,提案意见很好,十分感谢对职称工作的关注、关心。关于你关心的问题和建议简要回复如下。

为了激发和促进各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提升和驱动科技创新活力,更好的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办〔2017〕53号)、郑州市委办公厅、郑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意见总的原则指出是:认真贯彻落实坚持服务发展、激励创新,坚持遵循规律、科学评价,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推进,坚持以用为本、创新机制的原则,统筹把握和妥善处理全面改革与重点突破、保持政策连续性与实现制度创新、提升人才数量与确保人才质量、立足解决当前突出矛盾与着眼事业长远发展、简政放权与规范管理优化服务等关系,确保我省职称制度改革始终按照正确方向推进。其主要目标是聚焦职称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精准施策,通过深化改革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加快构建具有河南特色和更具竞争力的人才评价制度。用2年时间基本完成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畅通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向基层一线实施倾斜、服务全省重大战略等重点改革事项。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健全职称制度体系、修订各系列评审标准、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构建适应新发展理念的职称管理运行机制等工作。截至目前,深化职称制度的一系列改革正深入推进,鉴于你所提出的“促进我市职称工作提升的建议”意见,也正随着改革的深入而趋完善。

一、按“放、管、服”要求下放了职称评审权限。按照畅通渠道、动态管理、确保质量的原则,有序推进职称评审权限下放。扩大了省辖市、县(市、区)职称评审权限,将中小学教师、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到省辖市,中小学一级教师评审权限下放到县(市、区)。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自主评审单位实行清单管理办法,依据社会信用体系动态调整清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职称的整体数量、结构进行宏观调控。

二、畅通了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完善人才评价激励机制,破除论资排辈痼疾,对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畅通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可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进行职称评聘。印发了企业家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等一系列为企事业单位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快捷、高效的制度保障。

三、实现了对基层一线实行政策倾斜。完善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制度,稳定基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对农村中小学教师、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县级及以下农业技术人员,制定符合基层实际的职称评价标准,上述人员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取消或淡化论文要求,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和贫困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加大对爱岗敬业表现、实际工作业绩、工作年限等评价指标的权重,通过单位推荐、考核认定等方式晋升职称。城镇中小学教师和卫生、农业、林业、水利等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须有相应的基层工作服务经历,将其在基层一线和贫困地区工作服务经历和业绩贡献作为高级职称评聘的必备条件,引导城市优质人才资源加大对基层单位和贫困地区的帮扶力度。建立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上升通道,按照基层标准评聘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离开基层单位,可在流入单位转评,转评通过的,任职年限累计计算。鼓励省、省辖市专业技术人才向基层流动,县(市、区)属及以下事业单位引进省辖市属及以上单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进行职称评聘。

四、服务了重大战略和中心工作。服务“三区一群”等重大战略实施,进一步完善了高级经济师考核认定办法,促进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发展;服务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赋予港区省辖市级职称管理权限;服务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成立中原科技城工程中级评委会,改进职称每年集中评审一次的做法,根据需要组织专门评审委员会适时评审。

五、加强民营企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并印发工作通知。畅通了民营企业职称申报渠道、健全民营企业职称评审组织、科学制定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标准、创新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方式、提高民营企业职称工作服务水平、加强民营企业职称评审监管。同时要求全市要充分认识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措施,抓好贯彻落实。

通知规定:一是凡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满6个月且与用人单位(含中央驻豫单位以及在河南域内注册的省外分支机构)签订了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在注册地申报评审职称。

二是规范职称证书确认范围。省外来豫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非河南省属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和个人来豫创业、择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来豫前取得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省外来豫人员申报确认河南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确认的资格应与其在省外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专业、级别相同。中级及以下按职称管理权限进行办理。 三是进一步规范确认条件。申报确认专业技术资格,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原省外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是按照国家职称政策规定经评审通过并被核准的专业技术资格。来豫后,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或在企事业单位承担并阶段性完成了专业技术工作一项以上,经单位考核表明其具有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相应档次的任职能力和水平。与现工作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参加了社会保险。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确认:

1. 来豫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或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与原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不一致的;

2. 未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和办理委托评审手续(含本人户口在省外的本省专业技术人员),自行在省外申报评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3. 提交确认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的;

4. 在国外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5. 违反国家、省职称政策和不符合确认的其他情形

六、印发《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丰富完善各类工作机制。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办〔2017〕5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创新职称评价方式,结合不同行业和专业特点,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面试答辩、讲课答辩、业绩展示、实践操作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职称评审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工作。省辖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职称制度建设、职称评审标准制定、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监督检查等工作,承办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服务保障工作。

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包括省级标准和市级标准。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制定省级标准。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省辖市、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标准、省级标准,制定不低于省级标准的市级标准、单位标准,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评审标准应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品行表现、创新能力、分类评价,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唯帽子倾向,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不将人才称号、学术头衔的数量、层次作为人才评价的限制性条件或直接依据。

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评审范围内具有一定规模和可持续增长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具有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要求的评审专家数量;申请单位应当为独立法人单位,具有开展相应层级职称评审的能力,设置有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组织健全,制度完备,管理规范。认真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备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评估后重新核准备案。评估未通过的不予备案。未经核准备案的,不得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申请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申请组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经省辖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省直主管部门核准,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般由行业主管部门、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企业、事业单位申请组建,管理规范且具备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也可申请组建。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建。

承办单位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组建申请和方案,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后开展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职称政策宣传;参与职称评审标准制定,根据本领域专业发展变化提出专业调整意见;报送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审核职称申报评审材料,保障评审工作经费,组织职称评审会议,保证职称评审质量;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受理对评审结果的查询、复查、举报投诉、应诉及信访调查核实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面向一个地区专业技术人才开展职称评审的系列(专业),原则上一个系列(专业)只组建一个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在核准备案的系列、专业、层级、人员范围内开展评审工作。超越评审权限、扩大评审范围进行评审的,评审结果无效。

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本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且聘任满3年;在职在岗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系统全面掌握本专业相关理论和专业知识,实践经验丰富,在本专业同行专家中具有较高权威性和知名度;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

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完善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和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库人数按照不低于职称评审委员会规定人数的3倍遴选,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专家,中青年专家应有一定比例,鼓励遴选一定数量的省外专家。对已达到退休年限、已办理退休手续、已脱离本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以及不能正确履行评审工作职责的人员,应调整出专家库,确保专家库人选的质量。

按照管理权限,高级、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人选分别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辖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省直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正高级职称专家组成。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副高级以上职称专家组成,其中正高级职称专家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正高级职称专家不能满足评审需要的,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调整。

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9人,按照专业组建的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9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中级以上职称专家组成,其中高级职称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

以上是近几年来职称工作改革创新的一些做法及建立完善的一些配套政策,你的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都在近年来工作中有所体现,有些已经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有些已经得到执行和落实,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变革,职称工作有待创新和提升的空间仍还很大、很广、很远。我们也期待你继续关注、关心、支持全市职称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十分感谢你的建议和意见。




        2022年10月10日        

联系单位: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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