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德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民办学校教师参加养老保险问题
一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有明确规定。《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中“关于参保范围”明确也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要根据《决定》要求,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豫人社〔2016〕17号)规定:“严格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各地要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由主管部门和单位先按照有关规定对现有人员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编制部门负责核实单位性质、人员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人员参保身份。”因此,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从国家层面到省级层面都有明确的规定,民办学校教师在没编制的情况下不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条件,同样公办学校的非在编教师,也不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条件,按照政策规定只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二是养老保险实行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原则。目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已实行单轨制,就待遇而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两者没有本质的区别,不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或者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退休时计发养老待遇水平主要取决于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水平高低。因此提高民办学校教师退休待遇可以通过提高缴费工资水平等途径来实现。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平均待遇总体稍高于企业退休人员的平均待遇,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较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2014年9月30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期间工作年限)比较长;另一方面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平均缴费工资高于企业职工的平均缴费工资。同样,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中,由于缴费年限较长、缴费工资水平高,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高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现象大量存在。因此,无论按照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结果都基本一致,不会因为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而增加基本养老金。二者的最大区别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同时必须参加职业年金,是强制性的;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可以参加企业年金,是自愿性的。这大概是二者最大的待遇差额。但民办学校教师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同样可以参加企业年金来弥补这部分待遇差额,企业年金的缴费比例更加灵活,最高比例和职业年金相同。
二、关于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评审问题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95号)第四条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各级教研室、电化教育馆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学前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可参照本标准参加职称评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已纳入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范围,其职称晋升与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同等标准对待。且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晋升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
因此,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审时不但标准和公办学校相同,且不受本单位结构比例限制。
2022年8月8日
联系单位: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处
邮 编:450000
联 系 人:李永立
联系电话:67885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