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3165075/2022-00226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协提案,提案
  • 2022-07-18
  • 2022-07-18
  • 议案
  • 郑人社提〔2022〕22号
  • 2022-07-18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郑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教师轮岗的提案
对市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第20220297号提案的答复

王军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郑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教师轮岗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涉及到人社部门的内容有三项,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凡申报晋级职称的教师必须具备轮岗任教三年以上经历”。

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的晋升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95号)文件执行。该文件未要求申报职称晋升必须具备轮岗任教三年以上的经历。

二、关于“实行教师人事关系‘无校籍管理’”。

每个公办中小学都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其人事管理是以学校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规和政策进行管理的。中小学实行教师人事关系“无校籍管理”,不符合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关于“建立统一的轮岗教师待遇标准”

依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明确,事业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福利政策。我市义务教育教师执行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同一县域范围内工资待遇执行标准统一,所以教师轮岗机制不影响教师工资待遇。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加强与教育部门沟通联系,积极调研,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推进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成长。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希望在今后一如既往地支持我们的工作。




        2022年7月18日        

联系单位: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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