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532308/2022-00091
  •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 三孩生育政策减轻育龄家庭生育压力
  • 2022-12-05
  • 2022-12-05
  • 议案
  • 郑医保提字〔2022〕5 号
  • 有效
关于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减轻育龄家庭生育压力提案的答复
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第 20220298号提案的回复

尊敬的胡大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减轻育龄家庭生育压力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现结合我市有关工作的推进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市参保女职工享受生育待遇情况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郑政〔2010〕32号)和《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郑人社医疗〔2014〕9号)等规定,郑州市参保女职工可享受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其中产前检查费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1200元,异地生育医疗费由原来的限额标准改为定额标准支付。还规定,“生育津贴按日计发,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计算”。符合享受津贴待遇条件且产假期间正常缴费的女职工,可享受188天的生育津贴待遇,能够很大程度上减轻职工生育方面的经济负担。

二、我市生育保险基金运行状况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近年来,生育保险基金一直处于收不抵支的状况。根据国家和河南省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相关文件要求,为增强基金共济能力,保障生育保险待遇,我市于2019年底出台了《郑州市医疗保障局等6局委关于全面推进郑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郑医保〔2019〕14号),规定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目前,生育保险基金收不抵支部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在不提高筹资标准的情况下,既要保障参保群众基本医疗待遇,又要保证基金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基金整体运行压力较大。为了规范医疗保障制度,国家医保局建立了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制度明确规定,要严格决策权限,您所提出的在“关于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减轻育龄家庭生育压力的建议”,其决策权限在省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我们将积极向上级反映您的建议,供上级决策部门参考。

再次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继续关注我市医保工作,并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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