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陈秋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部分辅助生育技术纳入我市医保支付范围的提案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现结合我市有关工作的推进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郑政〔2010〕32号)文件第二十四条规定,治疗不孕症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实施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目前,虽然实施辅助生育术治疗费用还不在报销范围,但如符合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条件的参保职工,怀孕分娩后的生育津贴待遇可正常享受,生育津贴按日计发,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计算,最高可领取188天的生育津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群众在生育方面的经济负担。
包括实施辅助生殖术在内的诊疗项目目录由国家和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地市一级医疗保障部门遵照执行,没有增补和删减诊疗项目目录的权限。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并选择恰当时机,向上级医疗保障管理部门转呈您的意见和建议。
再次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继续关注我市医保工作,并提出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