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645/2022-00102
  •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 政协提案
  • 2022-10-30
  • 2022-11-01
关于取消物业公司收取套内物业费的建议的答复
关于市政协第十四届五次会议第20220076号提案的回复

尊敬的汪得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物业公司收取套内物业费的建议”已收悉,十分感谢您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经我们认真研究,现就您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套内物业费”“公摊物业费”等相关概念的解释

(一)建议中“套内物业费”“公摊物业费”等概念及有关描述目前没有相应法规、政策依据及上位法支持。目前仅是在课题研究、民间讨论等方面有所涉及。

(二)建议中提到的“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公摊面积”等概念是房地产业的常用术语,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政策都有具体定义和规范。例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住宅项目等技术规范等有详细的规定。(公摊面积=商品房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我国现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这是对商品房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目前商品房销售一般是按建筑面积计价。

二、关于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物业服务定价

为规范物业管理,便于主管部门监管和业主监督,目前《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省市条例、配套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性文件对物业服务成本构成、“物业费”及市场化运行、监管都有规定。例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七条中规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公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和建议中提到的“套内面积”“公摊面积”等没有法定关联。

目前商品住宅及非住宅物业费形成是根据国家《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规,通过招投标市场化形成的。物业服务收费和物业服务成本支出(对应物业服务标准)关联,物业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支付。

三、关于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三百零二条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根据民法典以上条款及有关法律规定,业主对房屋享有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共有部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是针对共有部分的,由全体业主享有和消费,享受物业服务是业主的权利;业主支付的物业费是经过法定程序确定的,支付物业费是业主的义务。业主(共有人)具体承担物业费是按照约定或其份额承担,约定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物业服务合同,份额承担体现为业主专有部分占总建筑面积的份额。简单地讲,根据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物业服务合同有关规定,业主按照专有部分份额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四、关于下一步工作计划

建议中提到的物业费按照套内面积计算等问题,随着法治进程会有进一步的完善与调整,但目前未有相关支撑条例法规。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向上反映并密切关注、配合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做好标准立项评估论证,争取早日出台合理、合规、合情的国家标准法规法则,尽快解决相关此类问题。

最后,再次感谢您的建议,希望您多关注、多支持我们的工作,给我们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促进我们工作更好的开展。


202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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