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274/2022-00118
  • 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政协提案
  • 2022-12-09
  • 2022-12-09
关于加强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提案的答复
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第20220068号提案的回复

尊敬的汪得勇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法律法规依据和管理现状

(一)法律法规

我市城区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主要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和《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其中,《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二)管理现状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于1996年7月9日发布,1997年1月1起施行。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市二次供水是由所在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水质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水质监测每年均按照国家、省、市“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要求,各辖区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二次供水水质监督监测,对检测发现的水质问题,都及时提出了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整改落实。

(三)关于二次供水水箱清洗消毒的卫生监管情况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二次供水是指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居民自建的蓄水池按照水源的不同,如果是市政管网为源水的,依照二次供水管理;自建的蓄水池水源不是市政管网水为水源的,不属于二次供水的管理范畴。

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加强市民水质卫生安全教育,共同护卫水质卫生安全;二是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早日实现全市二次“供水一张网”的建设布局;三是强化水质安全预警监测系统建设,做到早发现、早处置,确保全市水质卫生安全。

感谢汪委员对我市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得到你的进一步指导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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