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645/2022-00125
  •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 政协提案
  • 2022-10-30
  • 2022-11-01
关于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建议的答复
关于市政协第十四届五次会议第20220355号提案的回复

尊敬的罗宏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非常感谢您对郑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关注和指导。您提出的意见建议,我局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安排专人负责。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基本情况

至我局承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以来,始终坚持“民之所望,政之所向”理念,将解决群众上下楼出行难问题作为全局的重点决策和首要工作。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连续三年被市政府确定为市十大重点民生实事为抓手,紧盯群众诉求,以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奋斗目标,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主动与其他相关部门对接,借鉴兄弟城市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以“能改尽改,愿改就改”为目标,积极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目前,全市所有区县(市)均已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率先在全省实现全域加装电梯目标。截止今年6月底我市已累计加装电梯624部,其中已建成电梯548部,另有76部电梯正在和即将施工,稳居全省首位。

二、关于修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策的建议

新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郑州市政府118次常务会研究讨论原则性通过,正在按规范性文件要求走发文程序。新的《实施意见》遵循了《民法典》的相关精神。原《实施意见》规定“加装电梯应经本栋(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本栋(单元)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申请使用业主分账户中的维修资金”。这两项规定与去年实施的《民法典》精神相违背。因此,新的《实施意见》将实施程序第一步“动议表决原则”和“加装电梯使用维修资金原则”与《民法典》相关精神调整一致。

三、关于加大加装电梯财政补贴力度的建议

郑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府财政补贴标准过低的问题,实际上在2018年《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过程中征求社会意见阶段,就有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群众和加梯企业提出过,建议将补贴标准定为每台最高补贴20万元,但相关部门向市政府汇报后,因多种原因未获通过。目前全省共有郑州、许昌、漯河、焦作、洛阳、三门峡、新乡、濮阳、济源、平顶山等地市开展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从反馈的信息看,这些地市加梯的最高补贴标准均在10万元以内,部分地市甚至没有财政补贴,郑州的补贴标准在全省范围内算是比较高的。但与全国开展加梯工作比较好的部分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相比,郑州的加梯补贴标准确实比较低,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市加梯工作的开展,广大加梯业主和加梯企业对此呼声较高。针对这一问题我们联合市财政局多次向市委、市政府反映,积极争取将加梯财政补贴标准提高。新修订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建议将市内五区加装电梯补贴标准从原来的每台最高补贴15万元提高到每台补贴15万元。

四、关于适时扩大加装电梯适用范围的建议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以及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合力推进下,取得了积极的、有目共睹的成效。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在我市实施时间不长,目前还处在不断探索阶段,可借鉴和参考的经验较少。2018年我市在制定加梯《实施意见》时,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考虑郑州的实际,做出了先在市内五区实施的决定,一方面有通过试点不断积累经验为下步扩大加梯范围做准备的目的,另一方面也有政府财政支出压力方面的考虑。通过三年多的实施情况来看,适时扩大加梯适用范围已是大势所趋,时机也越来越成熟。今年,借修改新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机会,我们将加梯适用范围扩大到全市所有行政区域写在了文件中,文件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讨论通过。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范围从市内五区扩大到全市所有行政区域,使加梯受益面进一步扩大。将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加装条件的所有既有住宅全部纳入适用范围内,不再区分别墅、单一产权和个人产权。此举既可使更多的群众受益,又能将所有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全部纳入监管范围,改变过去别墅、单一产权等住宅加装电梯无人监管、各行其是的局面,便于从源头上加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杜绝加梯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五、关于健全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的建议

为有效解决“业主意见统一难”这一加梯成败的关键问题,我们在新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对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做了进一步的完善,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实施意见》明确: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物业服务人等应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予以协助。相关当事人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商不成的,可充分发挥社区治理工作机制作用,由社区居委会组织调解;相关当事人拒绝社区居委会调解或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相关当事人申请,召开协调会组织调解,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调解情况进行记录。

业主之间发生争议,可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请求调解,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依法组织调解;业主认为因加装电梯侵犯其民事权益而提出经济赔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尊敬的罗宏伟委员,我们将努力践行人民至上思想,秉承为民初心,倾听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和人民群众呼声,在扎实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中,当好政府领导的参谋助手,服务好人民群众。始终关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难点、人民群众利益的疼点、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堵点,不断完善优化工作流程,提升效率,畅通渠道,为郑州国家中心城市建设作出房管人应有的贡献。


202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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