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645/2022-00131
  •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 政协提案
  • 2022-10-30
  • 2022-11-01
关于加强精装房监管的提案的答复
关于市政协第十四届五次会议第20220509号提案的回复

尊敬的柳委员:

您好!您的20220509号关于加强精装房监管的提案收悉。非常感谢您对郑州市房地产市场的关注和支持。现根据我局职能,对您的问题建议回复如下。

一、关于新建成品住房销售监管问题

近几年来,新建成品房(精装房)住房销售监管问题是我市商品住房销售管理中的一个短板。自2021年以来,我局在积极借鉴其他城市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对新建成品住房销售监管问题进行了初步地探索和研究,进一步明确了新建成品住房销售的标准和有关要求。

(一)要明确成品住房装修单价

成品住房装修单价可参照土地出让楼面单价有关规定,或依据市场消费者需求,合理确定装修标准。原则上装修标准:毛坯商品房价格在3万元以内的,装修标准不得高于毛坯房价的20%,毛坯商品房价格高于3万元(含3万元)的,装修标准不得高于毛坯房价格的15%。倡导有条件的开发企业提供菜单式装修标准供购房人选择。

(二)制定成品住房装修标准、材料、品牌清单

1.《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明确成品住房装饰装修标准,约定装修主材和设备的品牌、规格、颜色和生产厂家,并在样板房中展示。并列明装饰装修主要材料、部品、设备的名称、品牌、型号或参数指标、质量等级、生产厂家、保修期等内容,不得使用“高级”、“优质”、“同等档次品牌”等模糊性表述。

2.预售合同中,如工程周期较长,所订购产品因厂家原因发生变化,开发建设单位可在买卖合同中就此类可能产生的变化约定处理方式。但不应使用“高级”、“优质”、“同等档次品牌”等模糊性表述。

3.样板房展示中,开发企业应公示成品住房的相关建设信息,包括:实施成品住房建设的楼栋、户型,建筑和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单位,主要部品、材料、设备表(包括材质、规格、品牌、型号等,不得只标品牌)、备选的装修材料或成品设备、装饰工程施工工艺视频展示等。提倡开放楼栋实体装修实景样板间进行产品展示,对非交付标准的设施、设备要明确标注。

(三)成品住房质量保修、售后服务

1.交付时,应在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中载明必要的装修主材和设备使用说明及包(保)修年限。包(保)修起始日期为业主收房之日起算。

2.交付后,成品住房出卖人承担约定的包(保)修责任。成品住房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包(保)修期限到期后的质量问题处理路径。鼓励开发建设单位对成品住房装修部分引入质量保险制度,鼓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成品住房的维修、保养服务,提供智能家居和健康住宅系统升级等持续服务。

(四) 成品住房样板套(间)保留时间

依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成品住宅的指导意见》(豫建房管〔2017〕23号)有关规定,成品住宅样板套应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之后180日内不得拆除。鼓励在已完成的结构内做样板套(间)。

二、完善建设销售制度规范

根据《民法典》、《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我局建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等多部门联动,制定郑州市商品房装修标准规范,进一步规范成品住宅销售行为,完善成品住宅建设销售管理制度。


202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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