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发展绿色智慧公共共享电动自行车”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政策依据
2017年8月2日,经国务院同意,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10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第二章实施鼓励发展政策的第三点科学确定发展定位中明确指出“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郑州市于2018年10月18日出台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郑政文〔2018〕173号)中也明确规定“综合考虑骑行安全、停放秩序和充换电配套设施安全等因素,本市暂缓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二、市区道路状况
郑州市作为国家中心城市,人口密度大(仅次于广州排在全国前列)且主要集中在三环内老城区,市区道路空间容量有限。经市公安部门统计,目前主城区内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超300多万辆,在市区有大量电动自行车无序停放、严重占压市政道路的现象,给市民日常出行及市容秩序管理带来很大影响。若再增加共享电动自行车势必会与私人电动车无序争抢停放空间,造成市区停车秩序的进一步混乱。
三、市民出行实际
共享电单车解决市民的一种出行方式,目前在新密市、巩义市、上街区、中牟县等县(市、区)有共享电单车投放运营。2021年。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我局制定了《推进郑州市区慢行交通系统建设工作方案(试行)》,方案中指出,共享助力车的投放及建设在基于黄牌电动车(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车)淘汰的基础上有序开展。但2021年12月28日,郑州市公安局、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延长黄牌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的通告》,决定在黄牌电动自行车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有效期后,延长黄牌电动自行车的过渡期,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一方面黄牌车过渡期延长,我市电动车的数量严重饱和;另一方面共享电动车与出租车、网约车、公交车等出行方式的部分需求重叠,在征求意见时收到上述部门的激烈反对,故目前市区内暂不具备投放条件。
下一步,将与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开发会)及运营企业一道竭尽所能地规范好、管控好、维护好市区的非机动车及共享单车,解决好各市民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努力使其成为郑州市区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也欢迎您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提出宝贵的意见与建议。
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