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12X/2022-00101
  •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 政协提案
  • 2022-08-01
  • 2022-08-01
关于我市有效处置“僵尸车辆”提案的答复
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第093号提案的回复

郭子乾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我市有效处置“僵尸车辆””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对于“僵尸车”并没有一个官方明确的界定,所谓的“僵尸车”其实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定义的不确定性,导致实践中需要对“僵尸车”进行分类讨论。“有的‘僵尸车’属于违停状态,这种情况下交警可以直接进行执法。还有的‘僵尸车’停放在停车线内,甚至有些还在交停车费,只是一直不使用车辆,这种情况下由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造成了处罚标准和处罚依据不足,处置难度非常大。

《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仅规定了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但对于其停放是否合法合规并未进行相应规定,这也导致执法人员面对现实中大量不违停但确实存在的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束手无策。因此,目前对于路面上“僵尸车”的执法依据主要还是交警对违停车辆的查处,停放在停车线内的车辆无法律依据进行处理。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会主动联系长期占压停车泊位车辆的车主,告知其车辆长期占压公共资源的危害,并进行劝离。但车主如未缴费,并不主动驶离路内泊位停放行为,我们不能对此类长期占用停车泊位的车辆按“僵尸车”进行认定。经我们统计,截止2022年6月,在泊位内停放超过15天的车辆共有2265辆,经我们劝导驶离的仅有34辆。除此类情况外还存在两个难点:一是很难联系到所有权人或管理权人。“僵尸车”车辆在交管部门的地址、电话等信息,一般是车主在购车时预留的,但车主信息可能会发生变化。二是联系到车主后,对停车缴费行为不认可、不缴费。

以目前工作经验分析上述问题的产生原因,主要由两个方面:

首先应该完善立法,让“僵尸车”的处理有法可依。“僵尸车”仍属于民法规定中的“物”,其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但如果“僵尸车”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公共利益、有一定的安全隐患等,那么就应该依法治理。

需要在立法层面解决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如何认定“僵尸车”,包括认定的依据、程序、认定的主体(主管单位)等。比如违规停放、在某车位或公共空间停放超过多长时间的期限,经联系所有权人明确表示放弃或在一定时间内无法联系到所有权人的可以认定为“僵尸车”;二是认定以后的处理程序,比如被认定的“僵尸车”,需要联系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管理人通知其自行处理,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处理的,可以采取拖离、报废等手段,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所有权人或管理人承担等;三是对于无法联系到所有权人或管理人的“僵尸车”,可以采取暂时拖离,存放在指定地点的办法,若已经达到报废标准,出于安全考虑及经济成本的角度,可以在做好登记的前提下进行报废处理。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可以与公安局交警部门和公证机构建立联系机制,在通知权利人以及采取处理措施的过程中都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记录,以便发生纠纷时可以证明处理程序的合法性。

其次市区内停车应当进行差异化停车收费政策。近年来,随着郑州城市发展的进程加快,交通问题凸显,严重的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等问题成为制约城市发展的主要问题。郑州市机动车保有量逐年递增,造成车辆随意停放、长期停放占用城市道路公共资源。进一步实施停车收费差异化政策,扩大差异化停车收费区域范围,对中心城区和重点区域细化停车收费政策,制定不同的停车收费标准,使用价格杠杆引导长期占用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车辆向周边停车场、地下停车区域、居民小区内部停放进行消化。

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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