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370/2022-00073
  •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政协提案
  • 2022-07-13
  • 2022-07-13
关于调整商业土地价格的建议的答复
关于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五次 会议B(2022)239号建议的回复

尊敬的程刚岭代表:

关于您提出的《关于调整商业土地价格的建议》已收悉,衷心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您针对商务办公用房存量过大等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商务办公用房存量过大问题

1、科学安排供地节奏

针对您提出的商务办公用房存量过大问题,我市统一部署,根据市场形势,每年按需求科学编制供地计划,并按计划合理安排供地节奏,近年来已逐步减少商办土地供应量。

2、合理引导商务办公用房转型

2021年7月,我局联合市住建局出台了《关于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工作指导意见》,针对市内八区范围内具有一定规模的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存量房屋,在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过审核批准后可改建租赁住房。该文件出台将合理引导郑州市商务办公用房转型,为去库存提供政策支持。

二、关于地价问题

1、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价格形成的不当干预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明确要求,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价格形成的不当干预。完善城镇建设用地价格形成机制和存量土地盘活利用政策,推动实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推动土地复合开发利用、用途合理转换。

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经过多年的市场培育,规划决定用途、竞争决定价格逐渐成为资源配置的重要原则和市场各方的共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市、县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但具体的成交价是市场竞争的结果。人为降低出让价格,干预用地一级开发成本在各地块中的分配,可能带来价格信号扭曲、市场不公平和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流失的问题。

在下步的工作中,我们当前考虑的主要方向,是切实履行好全民所有土地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优化国有建设用地市场营商环境,切实为包括商务办公用地在内的各类用地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竞争实现高效配置创造良好的政策条件。

2、商务地价低于住宅地价

目前,我市执行的基准地价为2019年公布的基准地价,该基准地价中商务用地(属于商服用地A类)各级基准地价均低于住宅用地基准地价。且在我市土地招拍挂过程中,同一区域、容积率指标一致时,商务用地招拍挂起始价格一般低于住宅用地价格。一级市场的实际成交价格是市场竞争的结果,且也多是商务低于住宅。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市计划更新基准地价,拟对商服用地进行细分,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商务办公用地的基准地价。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郑州市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希望您在今后工作中能一如既往地为郑州市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建言献策,对我们的工作予以关心、理解和支持。

202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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