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370/2022-00081
  •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人大建议
  • 2022-08-05
  • 2022-08-05
关于推进“环境修复+净土开发模式”环境治理体系的建议的答复
关于市十四届政协委员会五次会议第20220381号提案的回复

尊敬的宋伟平委员:

关于您提出的《关于推进“环境修复+净土开发模式”环境治理体系的建议》提案 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自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郑州市高度重视再开发利用场地的环境管理,高效推进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工作,2019年,市生态环境局、市资源规划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规定(试行)》的通知》,2021年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供应等环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动监管的通知》,强化和规范了土地储备、供应等环节中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联动监管。文件要求“未储备入库的地块,应在正式入库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完成评审;已入库未供应的地块,应在供应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完成评审”。文件特别强调,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项目,即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本形成了“先治理后出让”的模式。

郑州市在实施收储过程中,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强化污染企业的治理责任,对于因无力或无法承担污染治理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由土地储备机构代表政府开展土壤污染调查、修复等工作,确保污染地块安全利用。其做法是在总结国内毒地未经任何处理修复就直接用于开发,进而引发土地安全利用事件的基础上制定的,主要为了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放管服效”改革,有效缩减项目建设周期,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破解了土壤污染与项目施工矛盾难题,对保障我市建设用地安全利用起到了积极作用。

广州“净土开发”主要表现为“可以有条件地先出让后治理”的模式。该模式适用于拟通过出让方式供地的储备建设用地。该模式同样要求,纳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管理范围的地块,需在土地出让前完成调查及报告评审。对经评审土壤污染物含量不超风险管控标准的,土壤环境问题不作为该地块出让的限制条件。对经评审土壤污染物含量超过风险管控标准的,需依法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该地块原则上应在修复达标后出让。但对下列情况可采取“先出让后治理”的模式。一是地块储备主体承诺在一年内完成修复的,可提前办理出让手续,储备主体在交地前必须确保土壤已修复完成;二是经评估一年内可完成修复,且地块规划建设内容与土壤修复工程能通过有效衔接提高建设效率的,可在修复前出让并由受让人承接土壤污染修复责任。原修复责任人为收储前土地使用权人的,受让人取得地块后直接向原修复责任人确定并获取修复工程费用。

广州“净土开发”模式主要特点为:保障污染地块安全利用,加快土地供应节奏,提高土地流转效率;能够有效解决政府在“无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修复治理对财政资金的依赖;更有利于发挥政府在污染地块修复治理过程中监督监管作用,但该种方式在实施过程中也将存在一定的出让风险。

下一步,郑州将积极吸收和借鉴广州“净土开发”模式,结合郑州实际有条件地实施“净土开发”模式,特别是在经评估一年内可完成修复,且地块规划建设内容与土壤修复工程能通过有效衔接提高建设效率方面强化吸收,深入推进我市土地市场“放管服效”改革,进一步优化土地市场营商环境,实现我市保障污染地块安全利用和加快土地供应节奏双提升。同时,我中心将继续密切关注广州等发达地区的土地储备管理政策,及时学习借鉴先进理念和成功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创新出台相关政策,不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和保障省、市重点项目精准落“地”。

最后,我们衷心希望市政协及政协委员们能对我市土地管理工作继续关心和关注,并及时提出宝贵意见。

202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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