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100/2023-00184
  • 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政协提案,提案
  • 2023-05-17
  • 2023-05-17
关于适当向医院开放公共停车资源有效缓解就医车辆停车难的建议提案的答复
关于市政协第十五届一次会议第20230566号提案的回复

尊敬的释会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适当向医院开放公共停车资源有效缓解就医车辆‘停车难’的建议”提案收悉。现就提案中相关内容答复如下:

2011年12月,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市内城区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存放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的通知》(郑政文〔2011〕225号)。2.54该政策实行以来,从一定程度上调节了中心城区、繁华区域的车流量,提高了路内停车位的周转率。近年来,随着城市框架的拉大,机动车大幅增加,现行的收费政策已经不能达到通过价格杠杆调节引导车辆合理利用有限停车资源的目的,也不适应郑州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的需要。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于2018年5月份启动了《郑州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制定工作。

一、政策依据

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豫发改收费〔2016〕1661号)、《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二、工作开展情况

    新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原办法为基础,着眼郑州长远发展,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意见,有效借鉴了其它城市的经验做法,综合考虑郑州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可支配收入和承受能力,旨在充分利用价格杠杆有效提高公共停车泊位,特别是道路内停车泊位的周转率,维护好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场(所)经营者的合法利益。

(一)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指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和交通治理的要求,市发改委多次向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汇报关于《办法》的修订情况,并根据领导指示精神进行不断完善。

(二)积极与规划、城管、财政、市场监管、交警等市直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2018年9月份,规划部门重新施划了一、二、三类区域范围;10月份,城管部门将区域施划方案进行了上网公示和核定,并多次征求规划、城管、财政、市场监管、交警等部门意见

(三)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2018年以来,市发改委多次组织召开市直部门、市内各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消费者代表、新闻媒体、市属公立医院等各界代表座谈会,共征集有效意见建议50余条。

(四)积极吸纳其他城市先进经验。2018年5月,由市政府组织,我们先后赴深圳、成都调研停车收费管理情况,同时多次与周边省会城市联系,及时参考借鉴其他城市好的做法。

(五)认真研究,科学论证。在充分调查研究、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先后测算了8套方案,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经过原物价局两次党组会集体研究确定。

2018年12月,《办法》上报市政府二处、九处,征求相关部门意见。2019年2月,市政府召开常务工作会议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讨论研究。2019年4月,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要求,我委再次召开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费者代表以及市直相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对《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于2019年6月上报市政府。

(六)认真落实市委主要领导批示精神。2020年3月25日,市委主要领导在调研时强调,通过价格杠杆,引导车辆合理利用有限的停车资源,有效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根据市委工作安排,我委对《郑州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又进一步进行了梳理、研究和完善,于3月30日将《办法》上报市委。

(七)反复研讨,优化方案。1.2020年8月5日,陈宏伟副市长在市城市管理工作协调会议上指出,要认真调研,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9月8日,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城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以及市交警支队等相关单位参加,对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工作进行了实地调研。借鉴西安市的经验做法,对我市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再次进行了完善和修改。2.2020年11月7日,市政府组织召开市区机动车停放差异化收费调整工作推进会,会上进一步研究了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修改方案。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要求,市发改委、城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警支队等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我市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再次进行了修改和完善。11月18日,市发改委党组对《办法》进行了专题研究。12月15日,市政府领导专题听取汇报,市发改委根据会议精神再次进行修改完善。3.2021年1月14日,市发改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省市价格、交通、规划等领域5位专家对《办法》进行了论证。1月19日市政府组织召开法律专家研讨会,对《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1月21日、22日,市发改委分别组织召开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和市级新闻媒体座谈会,再次征求意见,并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2月22日,市政府召开了常务会议,对《办法》进行了专项研究。2月25日至3月2日在郑州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对社会征求意见,后因种种原因未完成征求意见环节。根据市政府“一网统管”“一事件”改革工作推进工作部署,7月26日市发改委再次向市政府上报了《关于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相关问题的请示》(郑发改收费〔2021〕446号)。

2022年5月31日市领导召开市发改委、市城管局主管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对《办法》认真研讨,认为《办法》较为成熟,总体可行,符合郑州市实际。

2022年6月5日,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办法》》也做了重要批示。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市领导指示精神配合市城管部门加强舆论宣传报道工作,积极营造氛围,择机按照程序出台政策。

《办法》规定公立医院按所在区域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按照《办法》中新的区域划分范围,我市绝大多数公立医院都分布在一类区域,您所反映的就医停车难的问题,随着新的停车收费政策的出台将会得到较大的改善。

三、新《办法》主要内容

新办法与原办法相比,内容更加全面,操作性更强,约束更加规范。

(一)新办法分为6章,25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区域范围和收费标准,第三章停车收费管理,第四章停车收费监督,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

(二)新办法按照“一类区域高于二类区域、二类区域高于三类区域、道路内高于道路外、白天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地上高于地下”的原则,实行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

(三)新办法增加了政府指导价定价形式。(老办法只有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定价形式)

(四)新办法中三个区域白天收费方式全部调整为计时收费,老办法中只有一类区域白天收费方式是计时收费,其他区域均是计次收费。

(五)新办法的区域划分范围进行了扩大,将一类区域范围扩大至2011年办法中的二类区域,将二类区域范围扩大至三环(北边沿扩大至三全路)。具体如下:

一类区域范围:中州大道-未来路、航海路、桐柏路、农业路围合区域以及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以内区域(均含本道路)。

二类区域范围:东三环、南三环、西三环、三全路、中州大道、北三环围合区域(均含本道路,除去一类区域)。

三类区域范围:除去一类、二类区域以外的城区其他区域。

(六)原办法的时段划分是“白天7:00—21:00,夜间21:00—次日7:00”。新办法的时段划分调整为“白天7:00—20:00,夜间20:00—次日7:00”。

(七)为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19〕36号)和《郑州市加快推进新能源及网联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我们经过调研,结合实际情况,决定在新办法中添加①“设置有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设施的停车场(所),在充电时间内对已收取充电服务费的新能源汽车不再收取停车费”。②“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标准在所在区域收费标准基础上减半”。

(八)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新办法添加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设施实行政府指导价,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在所在区域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20%,下浮不限”。

感谢您对我市发展改革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希望今后继续得到您的支持和理解。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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