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661/2023-00044
  • 郑州市民政局
  • 提案答复
  • 2023-07-06
  • 2023-07-06
关于多措并举让婚姻登记管理为优生优育和家庭和谐保驾护航的提案的答复
关于市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20230176号提案的答复

马宇亮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婚姻登记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您提出的“关于多措并举让婚姻登记管理为优生优育和家庭和谐保驾护航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第一,关于法律和条例矛盾之间的问题。正如您所说,2003年国务院颁发的《婚姻登记条例》中,对婚前医学检查未作强制性规定。但这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从中保健法》与《婚姻登记条例》关于婚前体检问题的规定相违背,而是因为2001年《婚姻法》提出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医学上一直未能明确,从而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与《婚姻法》以及《婚姻登记条例》这三部法律法规之间的脱节。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实施,《婚姻法》废止,将婚姻无效情况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去掉,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即保证了双方当事人的知情权,也保护了双方的隐私权,更体现了我国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民法典》不再将疾病列为禁止结婚的情形,是法律对当事人结婚权利的保障和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根据新的规定,患有重大疾病一方的告知义务非常重要,这也意味着当一方患重疾的隐私权与另一方的知情权发生冲突时,隐私权要让位于知情权。

第二,结婚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除了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形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限制甚至剥夺其结婚的权利。2003年修订后的《婚姻登记条例》,并非要求取消婚检,只是不再把婚前健康检查作为结婚登记的形式要件。针对《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强制婚检后,民政部门可积极配合卫生部门进行宣传,让人们了解优生知识及提高对婚检重要性的认识,使其真正意识到自身的健康关系到婚姻及后代的幸福,自觉要求进行免费婚检。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相关部门还应加强孕前、孕中指导和保健机制,防止缺陷胎儿的形成和出生。只有多措并举,才能真正控制疾病的传播,提高出生人口的素质。

第三,关于利用大数据对接诊疗系统的问题。我市婚姻登记数据,在2019年已推送至郑州市大数据局,如果医疗部门需要婚姻登记信息,可大数据之间对接。

再次感谢您给予婚姻登记工作的关注,希望继续多提宝贵建议。

 

 

202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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