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532308/2024-00038
  •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 传染病归口管理
  • 2024-05-30
  • 2024-08-26
关于政府多部门蓄力做好传染病归口管理提案的答复
关于市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第20240038号提案的回复

尊敬的张春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政府多部门蓄力做好传染病归口管理的提案”收悉,经过认真调查研究,现答复如下:

传染病患者预检分诊、归口管理和集中收治,是完善区域传染病防治体系和强化区域传染病防治能力的一套重要举措。郑州市医疗保障局将结合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我市传染病防治体系的建设实际,及时跟进,按照国家、省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做好市级政策调整和落实,确保我市参保传染病患者应保尽保。

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由各级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明确。在申请纳入郑州市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时,市县两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 2 号)、《河南省医疗保障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工作方案(试行)》(豫医保中心〔2022〕32号)、《河南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关于规范河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申报的通知》(豫医保中心〔2022〕29号)和《郑州市医疗保障中心关于印发郑州市医疗保障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郑医保中心〔2024〕6号 )等文件要求,仅对相应基础科室设置是否完备进行评估。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明确,“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通俗来讲,就是医保待遇(报销)的基本遵循是三个目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用耗材目录),与疾病类型无直接关系,在纳入协议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参保患者,其享受的医药服务符合三个目录的,均可且必须由医疗保障基金按相关规定和标准支付。其中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目录类别由河南省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地市一级医疗保障部门遵照执行,没有增补和删减诊疗项目目录的权限;药品目录的类别由国家医保局统一制定,全国统一执行。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并选择恰当时机,向上级医疗保障管理部门转呈您的意见和建议。


再次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继续关注我市医保工作,并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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