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821951/2024-00075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协提案
  • 2024-08-07
  • 2024-08-07
关于建立公正安全的消费环境规范预付式消费行为提案的答复
对市政协第十五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第20240572号提案的回复

尊敬的刘雁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公正安全的消费环境 规范预付式消费行为的提案(郑州市政协第十五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0240572号提案)”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其中第二条建议:“市场监管部门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执法部门,依法履职,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大力开展消费教育引导和宣传工作,大力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适时发布消费警示提示,提示预付费消费风险。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协作,积极推动,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和第四条建议:“违反规定的经营者,将进入黑名单,为后续的商业经营采取限制措施。”涉及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经过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职,规范预付卡消费行为

(一)依法处理消费纠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是坚持实行12345与12315并行的投诉举报工作机制。群众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既可以通过拨打当地12345或12315热线电话,也可以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包括网站、公众号、小程序等),还可以通过信函、传真、上门等方式。近年来我局大力加强12315平台建设,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涉及预付款消费投诉,认真对待消费者合法诉求。2023 年,郑州市12315平台共接收各类投诉举报咨询 72.36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33亿元,罚没金额141.14万元。其中预付式消费涉及的服务类投诉中受理量较大的有:销售服务(1.28万件);餐饮和住宿服务(1.22万件);文化、娱乐、体育服务(8965件);美容、美发、洗浴服务(4231件),合计占比 65.55%。

二是结合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预付式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依照市场监管职责范围严厉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2023年我局在民生领域开展“铁拳”行动,坚决打击不正当竞争、网络交易、医疗美容、教育收费、市场价格、计量、广告等领域违法行为,查办各类案件4200起,罚没5112万元,移送司法机关24件。无照经营排查共出动执法人员3905人次,检查各类市场主体6393户,督导办照126户。

(二)增强企业信息透明度,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一是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落实预付消费商家登记注册、年度报告、经营信息、监管信息和联合惩戒等信息归集与公示,建立跨部门信息交换机制,实现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双告知”以及经营异常名录等信用惩戒信息实时交换。截至目前,郑州市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地方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南)”共归集各类涉企信息1200多万条,归集数量全省第一;持续推进信用修复,2023年郑州市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信息75342条,严重违法失信修复信息16681条。

二是对于预付款消费的不诚信经营乃至于卷款跑路行为,我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2023年,郑州市共将32个市场主体和自然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公示。同时我局将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当事人实施严格管理措施。

(三)强化部门协作,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协调机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0号),经市政府同意,2022年郑州市成立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的郑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包括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河南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等25家成员单位。通过联席会议,加强全市各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面的协作配合,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急难愁盼问题。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强化部门协作,完善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

我局将继续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信用修复制度,进一步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依托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加强部门联合协作,推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跨部门协同应用,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各级政府部门有关工作的重要考量因素,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提高企业失信成本。

(二)加强案件查办,扩大社会影响

我局将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依法严厉打击预付费消费领域各类违法行为,同时通过主流媒体和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布有代表性、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加强行政与刑事对接,对严重的预付费消费违法行为,特别是涉嫌诈骗的“跑路”等行为,依法移交公安部门处理。推动形成“查处一批案件、规范一个行业、净化一片市场”的执法效果,提高经营者的违法成本,有效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

(三)加大宣传力度,强化企业自律

我局将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台、微信平台等各类新闻媒介发布警示,引导消费者建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念;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充分考虑自身的真实需求,勿因商家口头承诺的优惠幅度等因素而盲目购买,增强消费者的自我防范意识;同时强化企业守法意识,增强诚信自觉,推动预付式消费经营者切实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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