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吴江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坚持规划引领强化政策指引 提升城市更新能力提高城市能级品质的提案”收悉,非常感谢您对郑州市城市建设的关注和支持,我局高度重视,进行了专题研究,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突出更新重点
为达到城市空间重塑、城市功能完善、人居环境改善、城市文化复兴、生态环境修复、经济结构优化、安全隐患消除的城市更新工作目标,在《郑州市城市更新条例》中,将我市城市更新工作重点确定为提升居住品质、盘活低效资源、提升城市风貌、提升城市功能、提升生态环境品质、提升城市韧性等方面,全面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在《郑州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中,进一步将我市城市更新重点区域确定为“三区十片、两轴多带”,推进片区系统化、集成化更新,组织开展产业园区提档升级、中原商都魅力重塑、千年商城风采展现、韧性智慧强基健体、人居环境完善提升、公共空间靓化提质“六大行动”,重点实施低效楼宇提质增效、老旧厂房转型蝶变、二七商圈旗舰提振、商城遗址地区活化、市井生活风情区示范、内涝系统治理、应急避难场所提升、轨道站点复合利用、滨水风情带建设、小微公共空间营造等“24项专项工程”,全面提升城市品质、特色和价值。
二、加强规划管控
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坚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地位,在《郑州市城市更新条例》中进一步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的规划依据,实施主体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策划方案等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在保障公共利益、符合更新目标的情况下,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确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公共配套设施等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在实施方案编制前依法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完善政策体系
在《郑州市城市更新条例》《郑州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等宏观指导性文件的基础上,以项目需求为导向,以推动中遇到的难点堵点问题为重点,研究出台了《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有机更新工作中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办〔2022〕58号)、《关于印发郑州市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郑政文〔2023〕134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文体场馆、产业租赁用房的通知》(郑政办〔2023〕32号)等配套政策文件,明确因确有实施困难,城市更新项目的建筑间距、建筑退线、日照时间、建筑密度、绿地率、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位、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指标无法达到现行标准和规范的,在满足消防等安全要求并征得相关权利人同意后,可以按照改造后不低于现状标准进行审批,在实施中要统筹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提升改造,注重协调联动,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并在既有建筑用途转换、用地5年过渡期等方面探索制定更具操作性和可实施性的支持举措。
四、丰富土地配置方式
《郑州市城市更新条例》明确,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采取租赁、出让、先租后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或者划拨方式配置。采取招拍挂或者协议出让,附加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的规划控制要素及产业条件等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相关内容载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优化各类经营性、非经营性用地使用权变更处置和供应方式,对部分混合用地类项目,允许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土地手续。出台5年过渡期用地政策,在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城市更新项目符合更新专项规划、控制详细规划以及国家和本市支持的产业业态,经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内五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政府备案后,在5年内实行按原用途、原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目前,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新型产业用地补充意见”“土地5年临时改变用途实施细则”,并在产业转型升级土地在流转中适度减免土地增值税或降低所得税税率政策、低效土地依据土地亩均税收、阶梯式差别化提升土地使用税等方面进行政策的可行性研究,为推动城市更新行动提供更加有力的用地政策支撑。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贯彻好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发挥好牵头作用,组织各开发区、各区县(市)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持续加大城市更新工作力度。坚持项目为王,按照“谋划项目抓入库、入库项目抓开工、开工项目抓进度”的工作思路,推动项目落地见效;进一步加强政策研究,以项目推动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为着力点,出台有针对性、操作性的支持政策,为项目实施提供政策支撑;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各方主体积极参与我市城市更新行动,营造“人人关心、人人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通过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动城市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打造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
2024年9月27日
联系单位: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邮 编:450006
联系人:李博 联系电话:19939708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