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645/2024-00089
  •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 政协提案
  • 2024-10-14
  • 2024-10-16
关于取消按套内面积计算物业费 对于无人居住房屋减免物业费的提案的答复
关于对市政协第十五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20240029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刘艳丽委员:

首先,真诚感谢您对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关注、关心和指导!

您在市政协第十五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取消按套内面积计算物业费 对于无人居住房屋减免物业费的提案》已收悉,您提出的建议对我们今后的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我局非常重视,在此向您汇报并作如下答复:

202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建议,对某省物业管理条例关于移交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所有权等规定进行了审查,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中,第三个方面即地方物业管理条例能否对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的物业服务费交纳比例作出规定。

关于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的物业费交纳问题,某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后,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的,应交纳物业服务费总额百分之七十的费用。

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认为,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费,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实践中,未实际入住业主是否可以减免物业费,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地方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一律交纳物业费总额百分之七十的费用,缺乏上位法依据,实践中也比较难操作,容易引发纠纷,地方性法规对此不宜直接作出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再次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并恳请您一如既往支持和帮助我们的工作,对我局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