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峥委员您好!
根据郑州市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委员提案内容,您《关于执法权下放问题的提案》,我局收悉,该提案由市司法局、市委编办办理。提案中涉及乡镇(街道)执法权下放出现的问题及相关的意见建议,我局经过认真分析和调研,认为提出问题客观真实、措施建议符合实际。结合市委编办意见,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开展基本情况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乡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若干意见》(豫办〔2022〕20号)精神,郑州市全面推进乡镇综合执法改革工作。2022年6月10日、16日,相继印发《郑州市深化乡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方案》(郑编办【2022】58号)、《关于加快推进乡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工作的通知》(郑编办【2022】59号),对乡镇综合执法改革工作进行全面部署。2022年6月20日,郑州市召开深化乡镇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推进会,市司法行政部门对乡镇综合执法改革工作进行专题安排。2022年9月2日,郑州市委编办、司法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通知》(郑编办【2022】79号),进一步对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规范,统一了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建设验收标准。2022年9月7日,市委编办牵头在新密市组织召开了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现场会。2022年10月底,各区县(市)编办与司法局完成了对所属乡镇综合执法大队的验收。2022年11月21日,经郑州市人民政府第12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郑州市乡镇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决定在9个区县(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乡镇成建制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赋予乡镇人民政府78项行政处罚权。2023年7月18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印发郑州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2023]17号),8月份我市乡镇综合执法工作全面启动。
二、关于提案问题建议的回复
根据提案提出对我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现实问题和意见建议,我们重点落实的工作措施是:
一是积极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示范点创建活动。为破解基层赋权后执法力量薄弱和执法能力不足问题,要求相关区县(市)要因地制宜,确定2个以上乡镇综合执法大队为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示范点,结合《郑州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参照《郑州市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制定详细的示范点创建实施方案,按照时间节点和要求有效推进工作,及时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提炼经验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以点带面,全面提升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
二是督促各地尽快建立稳定的执法队伍。从我市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的现状来看,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有人员结构不合理,部分执法人员身兼多职,有的还是新手,且岗位变动频繁,在执法办案经验、水平和能力方面存在差距。要求各地司法行政部门积极联合编制、人力资源等部门,对乡镇综合执法人员编制和到位情况进行调研,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情况,制定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规范乡镇综合执法人员的招录模式,尽量招录法律专业人员充实到执法一线。督促各地按照要求落编落岗,保证定岗定人,切实解决混岗混用问题。
三是着力压实放权部门业务指导责任。印发《郑州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乡镇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对执法权限下放的指导、审核,做好全市执法人员特别是乡镇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审核人员的培训工作。要求各地政府要向放权部门明确其承担的改革责任,加强考核评估,压实放权部门业务指导职责,防止“一放了之、放后失管”。要严格按照“谁放权、谁指导、谁培训”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放权部门业务指导的机制体制,通过驻点指导、跟班轮训、首案带办、案卷审查等方式加强对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定期通报放权部门业务指导情况。
四是切实有效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开展以来,普遍存在检查多处罚少的情况,主要采取教育、口头警告的方式,大多乡镇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各地司法行政部门积极协调放权部门,采取蹲点指导、首案代办、现场观摩等举措,快速提升行政执法人员业务能力,解决基层乡镇“不敢执法”、“不愿执法”的现实问题。
五是完善乡镇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建设。印发《郑州市司法局关于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赋权事项评估工作的通知》、《郑州市司法局关于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通知》,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行政执法协调监督领导小组,加强对乡镇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进一步建立完善纪检监察和司法行政部门协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人大、政协、企业、群众的监督合力,建立专门法制审核人员和政府法律顾问相结合的法制审核制度,做到有案必审,积极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
六是创新编制管理,激发基层治理活力。采取编制分类管理、人员统筹使用的方式,打破行政和事业一般岗位限制,赋予乡镇更加灵活的用人自主权,有力提升基层编制使用效益。畅通乡镇执法人员流通渠道,采取“横向+纵向”的方式,建立乡镇之间、乡镇和县直部门之间人员循环交流制度,鼓励职能部门从乡镇对口机构选调人员。
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