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郭伟委员:
您于2024年2月1日提交的“关于监管资金使用的提案建议”已收悉。首先对您在百忙之中关心、支持我市房地产事业的发展表示感谢。经对您提出的建议认真学习研究,结合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现状,现答复如下: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以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豫建行规〔2022〕1号)的规定要求,我市于2022年10月1日正式实施《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郑政〔2022〕22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
一、增加监管资金使用工程进度节点的建议
按照《监管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重点监管资金的申请使用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为四个节点,依次是达到预售许可要求、主体结构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和不动产首次登记完成。依据四个节点,按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的25%、55%、95%、100%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 同时,第四条、第二十五条明确了“一般监管资金是指监管账户累计入账金额超出重点监管额度部分的资金,可由开发企业提取和使用。”,“开发企业提取的一般监管资金用于该项目工程建设的,可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核减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申请。经住房保障部门核实同意后,可在重点监管额度内进行核减。”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监管办法》的制度设计就是鼓励开发企业使用一般监管资金用于工程建设,尽快达到使用重点监管资金的节点要求。
当前,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销售的实际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在保证预售资金规范使用的前提下,我局拟向郑州市政府建议修订《监管办法》,增加预售资金使用节点。(即“项目内外粉完工释放重点监管资金的70%,外墙、涂料窗户安装完成释放重点监管资金的85%,景观绿化完成释放重点监管资金90%。”)
二、调整保函置换监管资金的比例的建议
按照《监管办法》第二十七条“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开发企业可通过银行保函、商业保险、国有担保公司担保函替代不高于保函金额的重点监管资金,合理释放房地产企业资金流动性。”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2月27日,印发“关于国有担保公司出具担保函替代重点监管资金管理工作流程(试行)会议纪要”(郑房会纪〔2023〕5号)中,已明确“信用等级应为AA级房地产企业使用保函替代的监管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账户中重点监管资金总额度的30%,”、“信用良好且信用等级为AAA级的房地产企业,监管帐户余额充足,能够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可替代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度的40%。”。
三、综合良好的企业更加有效的使用监管资金的建议
当前,郑州市执行重点监管资金3800元/㎡的最低控制标准,是参考经物价管理部门核定,2022年度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97%(开发企业法定利润为3%)。针对2800元/㎡重点监管资金的控制标准,鉴于受各开发企业施工计划、管理水平、成本控制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存在一定差异,且没有客观的、具有代表性的依据。我局现按照《监管办法》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由住房保障部门依据城建部门每年定期发布的建筑基础材料品牌、规格、型号、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的规定,每年调整并公开发布一次重点监管资金额度标准。
四、监管过严影响开发企业资金流动性的建议
我局将加大指导市房屋交易中心力度,进一步强化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多渠道收集信息,客观科学提出评价建议,充分利用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按照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实施差异化管理。
再次感谢您对郑州市房地产市场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