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长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老年代步车加强管理的提案”收悉,经过认真调查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加强对老年代步车监督管理
老年代步车基本上为电动三轮车(四轮车),本质上属于电动机动车。按《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行分类准入管理,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施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交通部门负责其道路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产品无照或超范围经营、虚假宣传、消费欺诈、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查处假冒伪劣及冒用认证标志等违法行为。由于国家目前暂未出台老年代步车国家标准及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相关政策,因此对于市面上销售的老年代步车暂无质量合格判定依据,市场监管部门暂无法针对老年代步车质量问题进行查处。
二、加强对老年代步车生产厂家及销售部门的规范管理
经排查,在生产领域,郑州市目前无老年代步车生产企业。在销售领域,目前郑州市并未明确规定辖区内禁止售卖老年代步车。市面上老年代步车销售门店大多同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同店销售。针对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郑州市市场监管局多次组织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负责人集中学习《产品质量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认证认可条例》、市场监管总局75、76号令、《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及市场监管总局四部门公告等,督促商户规范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切实落实经营主体责任,严禁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守法诚信经营。
通过前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参与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监督检查7541人次,检查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5012家次。约谈经营单位1514家,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1514份。公开发布、曝光典型案例7起,培训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1079名。印制“分区销售指示牌”和导购宣传海报4326套,《印制郑州市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信息公示牌》1400余套,要求全市1420家电动自行车经营门店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张贴和悬挂,加强消费者质量安全意识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