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赵振红委员:
您好!感谢您对我市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工作的关注,您提出的“关于有序推进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宅基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基,承载着农村家庭的居住需求与情感寄托,也是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随着城镇化进程加速,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打工,他们在农村的房子出现长期闲置农房变成了“沉睡”的资产。郑州市2021年就出台了《关于稳慎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对宅基地盘活工作进行部署。近年来,为规范闲置农户住房盘活利用工作,中央相继出台政策和法律规定,对此项工作的规范管理进行再强调再部署。
一、2024年8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严守法律政策底线红线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与利用的通知》提出四点要求,即:城里人到乡下买宅基地的口子不能开;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和违规搞合作建房;不得违反农民意愿强制退出宅基地。
二、2025年1月,在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两个不允许”。即: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
三、2025年1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严格遵守“八不准”要求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通知》强调“严守农村用地建房法律政策底线红线”。即:严禁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和违规搞合作建房。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住房,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违法建造和违法购买的住房登记发证。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不得以所谓的“特殊资格权”、村民决议等变相给回乡退休干部等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宅基地建房。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规划许可建设住宅,不得超面积占地,不得超规模建房。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退出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四、2025年4月,《农业农村部关于妥善做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结束后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三点要求,即:关于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有三项试点工作从现在起立即停止。一是县域内宅基地跨集体转让;二是宅基地超面积有偿使用;三是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若试点县已开展上述三项试点工作,从现在起立即停止。非试点地区严禁开展上述三项工作。
五、2025年3月初,郑州市农业农村局下发了《关于做好闲置宅基地盘活情况摸底的通知》,积极探索闲置农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的有效路径。要求各地做到“四个摸清”:一是摸清空闲废弃宅基地的栋(宗)数及面积。空闲废弃宅基地,指地上房屋倒塌或无房屋的宅基地,不包括因住房闲置的宅基地。二是摸清农村住宅出租的栋(宗)数及面积。住宅出租包括部分出租和整体出租。三是摸清农村住宅入股盘活利用的栋(宗)数及面积。农村住宅,使用权被量化为股权,投入股份制经营实体进行盘活利用,并获得股份收益。四是摸清农村住宅合作盘活利用的栋(宗)数及面积。农村住宅,使用权被约定作为投入要素,投入经营实体进行盘活利用,与合作方共同开展经营活动。
六、2025年5月,广东“英之园”违建被拆后,引发社会对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政策落地的广泛讨论。如何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仍是农村改革必须回答的命题。盘活闲置资源没错,但不能让资本把农村变成少数人的“后花园”。为此,自然资源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认真开展GRMDJF专项整治工作;农业农村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认真开展闲置农户住房盘活利用有关情况排查工作。各地农业部门坚持依法依规分类处置,严守法律政策底线红线,协同配合有关部门推进GRMDJF专项整治工作;围绕农业农村部明确的12项重点问题,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逐一对闲置农户住房盘活利用有关情况排查。目前,这两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那么如何盘活利用好农村闲置农房?我们认为,需把握好以下几点:一要客观看待农房闲置现象。 要客观分析农房状态。要厘清房屋闲置的情况有哪些,有的是农民季节性闲置,因季节性打工,把房子闲在那儿了;有的农民长期在外务工,可能多年闲置;还有的是农民转移进城落户了,不回到农村了,房子还留在农村,这种闲置是一种真闲置,需要进行盘活利用。如果是在城镇郊区、风景名胜区、交通要道的村庄,这样的闲置房子利用价值较高,社会关注度也高;如果在交通不便的偏远山区,闲置房子的市场价值则不高。二要充分考虑农村稳定大局。盘活利用农房,涉及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到农村的长治久安。这些年中央很重视这个问题,政策把得也很紧。如果一不注意出现了问题,特别是进城的农民在城镇中落不下、融不进,一有风吹草动,还要回到农村去。农民在进城之后在农村还有块地,还有个房,这就是最大的制度安排。所以,农村稳大局就稳。三要稳慎推进闲置农房盘活利用。近年来,国家对盘活利用政策不断进行调整充实完善。特别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的农民合法的住房,也叫作农房,这提示我们盘活的对象是农房,重点是在这个“房”上。所以,各地在制定盘活农房的政策时,要多在这个“房”上下功夫。比如,怎样发挥本地特色民居的独特优势,充分挖掘它的价值,而不是去大拆大建。如果把房子拆了,盘活的对象就不是房了,这个理解就有偏差了。因此,上级出台的一系列盘活利用政策,我们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稳慎推进、积极探索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工作。防止出现农房租赁期限超过20年,不允许城镇居民获得所谓的长期“农房居住权”,以“合作建房”名义赋予合作建房人农房所有权等非法权利;防止出现以会员招募加盟、康养旅居、共享村落等名义在宅基地上变相搞商品房开发出售。
以上答复,不妥之处,请予指正。再次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