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邢彦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禁止县级及以下公立医院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提案”收悉,经过认真调查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明晰禁令、强化监管(提案建议一)
根据2017年《河南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改收费〔2017〕71号)明确规定,“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该文件并未明确禁止县级及以下公立医院开展特需医疗服务,而是提出了“严格控制规模”的总体原则。目前省医保局与省卫健委正在联合制定全省统一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办法。在前期工作中,一个重要考量即是确保政策的制定于法有据。由于缺乏国家层面明确禁止基层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上级文件支持,若在管理办法中直接进行“禁止性”规定,在法制审核环节面临障碍。因此,正在制定的办法旨在对全省特需医疗服务进行统一规范,而非直接限制医疗机构层级。
我局当前监管措施:一是严格项目准入。自省市医保局成立以来,在新增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审批上,我们始终坚持从严原则。所有申报项目均需经过专家评审、成本审核等规范程序。从历史审批记录看,已获批的项目主体均为省、市级大型医疗机构,目前暂无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的特需服务项目获得省局批准。二是协同监督检查。我局将积极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督。对于任何可能出现的违规收费、套取医保基金等行为,将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二、优化配置、加强宣传(提案建议二)
您提出的“优化配置、加强宣传”的建议,与我局当前的工作方向高度一致,我们非常认同并已积极践行。
1.着力引导资源优化配置。我局的核心工作重心之一,就是通过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如DRG/DIP付费)、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实施药品和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等综合政策工具,引导和支持医疗机构(尤其是基层医疗机构)将核心资源聚焦于提升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我们通过医保基金的杠杆作用,鼓励基层医院将精力投入到改善设施、培养人才、提升常见病和多发病诊疗技术水平上,从而切实增强服务能力,满足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让医院从发展“基本医疗”中获得合理回报和长远发展
2.加强政策解读与宣传。我们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政策宣讲,明确特需医疗服务的定位是“市场竞争充分、个性化需求强”,且必须建立在“保证基本医疗”的前提之下。让基层医疗机构深刻理解,政策的初衷是要求其首要履行好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公益职责,而非鼓励其盲目追求特需服务。同时,我们也将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宣传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定位和范围,帮助群众理解国家政策,合理选择就医途径。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