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祝博伟委员:
您在郑州市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郑州市流浪动物保护工作的提案》编号20250795已收悉。现汇报如下:
一、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工作职能
根据《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主要承担负责组织实施条例,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督促各区(开发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条例规定负责辖区内的养犬登记和管理工作;督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以及捕捉弃养犬、被没收的犬、无主犬(流浪犬)的执法工作。依据第二十一条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捕捉到的弃养犬、被没收的犬、无主犬(流浪犬)交市动物园看管。郑州市园林局为“市动物园”主管部门。
二、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024年以来,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养犬管理工作,我局指导各区、开发区管委会城市养犬管理部门组织开展联合集中整治活动共计500余次、依法立案查处犬只案件1731起、开具责改通知书5637份、执行处罚款36余万元、捕获交犬只收容站看管2689只,全年共接各级转办、督办案件74起,市民投诉件1041起,处置回复率达到100%。在全市集中组织开展4次联合宣传活动,各区(开发区)城市养犬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宣传活动496场次,参与人员约5万余人;现场发放宣传页1.2万余张,各类礼品6千余份着重向市民宣传依法养犬、科学养犬和不得遗弃动物等。
三、郑州市地方法律法规立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四章第一节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八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综合上述法律法规,我局不具有设立地方法规的职能,只有执行法律法规的职责。
四、市政府牵头修订或制定专门的《郑州市流浪动物管理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针对流浪犬只管理工作,我市已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查处制,由市城管局牵头、各区(开发区)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协同开展捕捉流浪犬,市园林局下属单位(市动物园)进行收容及无害化处理工作。2024年数据显示,通过专项治理行动,流浪犬只扰民问题得到初步缓解。
五、全市范围内推广绝育和疫苗接种工作,制定针对宠物绝育的补贴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第十七条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根据《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八条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制度。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按有关规定定期到依法设立的动物防疫机构对犬只进行检疫、防疫,办理免疫证明。
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明确实行强制免疫制度。目前,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在全市范围内推广绝育和对宠物绝育的补贴政策比较难以实现,按照现有法定职责“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皆可为”的要求没有法律法规支撑来执行。
最后,由衷的感谢委员您对郑州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同时,也恳请委员呼吁市人大法工委制定完善地方法规,明确各职能单位职责,加大专项投入,推动此项工作更高效、更科学、更人性化落实,确保我市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相信在您的指导和帮助下,我们的工作一定会取得更好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