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522/2025-00050
  • 郑州市财政局
  •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建议,提案
  • 2025-09-01
  • 2025-09-01
关于明确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投资形成资产权属的提案的答复
关于对市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 第20250943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马志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投资形成资产权属的提案”收悉,经过认真调查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国有资产属性问题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在性质上属于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征收、专款专用、非补偿性特征,征收机关所征收的城市配套费按规定纳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政府通过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直接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设施),具有公共属性和公益价值,资产归国家所有,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若配套费作为资本金注入企业(如公共领域的污染治理、节能减排等经营性项目),则形成国有股权资产,归政府所有,由政府出资人代表(通常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持有和管理。若配套费以补助形式支持企业项目,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属于投资补助的,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项目投资者享有”,则归属于项目投资方。

我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污水污泥处理、热力主干管网建设补助及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我市出台的《关于印发郑州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7〕100号)明确了配套费的征收及优惠政策;《关于可再生能源供热建设项目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支持的意见》(郑政办〔2023〕13号),财政部门对验收通过的可再生能源供热项目拨付资金,主要是对可再生能源供热项目建成主体的一次性补助。

二、关于尽快出台本地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问题

2023年,山东临沂市、黑龙江讷河市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及形成资产的管理作了积极探索,先后制定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从政策层面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所形成的资产进行了明确。

2024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资〔2024〕108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该办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维护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活动,对我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目前,省级层面尚未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持续关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管理涉及资产问题,结合上级安排部署做好我市相关工作,防范和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