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学社郑州市委员会:
你们提出的“关于全域推广‘168’渔业模式赋能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的建议”已收悉。局党组对您的提案非常重视,认为你们的提案非常好。感谢您对黄河高质量发展的关心和支持。经局党组认真研究,对您的提案答复如下:
一、相关背景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持续开展黄河滩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2017年起,“绿盾”专项行动对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鱼塘问题进行了交办,2018年中央环保督察河南问题反馈报告也指出:“相关地方和部门对黄河湿地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存在宽松软现象。督察发现,黄河湿地保护区内仍有大量鱼塘,其中8700余亩位于核心区、缓冲区,37000余亩位于实验区”。
为积极落实问题整改,省林业局、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沿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鱼塘畜禽养殖整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对核心区、缓冲区鱼塘全面清退并恢复原貌,实验区鱼塘鼓励按照核心区、缓冲区标准整改。对实验区不能清退的鱼塘,制定了禁养品种、养殖密度(普通鱼塘每亩不超过1500公斤、循环水设施养殖每立方米不超过10公斤)、投饵管理、尾水排放、养殖模式和鸟类保护等要求,并明确由“各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水产养殖行业指导、尾水排放监测监管、自然保护区巡护监管工作”。
按照文件要求,郑州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鱼塘全部清退并恢复;实验区内的鱼塘,因全部不符合《意见》规定标准,也已全面清理退出。
二、工作情况
为做好退出鱼塘的生态恢复和黄河湿地综合利用,我局于2024年就针对在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渔业养殖问题进行了调研,并起草了调研报告。根据调研走访,通过对自然条件、养殖成本和政策要求进行综合分析,可以得出黄河滩区虽然拥有开展水产养殖的地理条件、从业传统和技术优势,但受限于现行环保、湿地和保护区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湿地特别是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内开展大规模渔业养殖的条件还不成熟,开展生态循环设施渔业也应当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意见》等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审慎开展。
三、思路建议
一是目前我局开展了自然保护地优化整合工作,为给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腾出更大利用空间,已将大量黄河高滩湿地退化区域调整出自然保护区。优化整合方案通过国务院批复后,可利用优化整合后退出保护区的滩区土地开展生态水产养殖。
二是改变传统渔业养殖模式和“小、散、乱”的开发布局,采取底排污循环水养殖、池塘工程化圈养循环水、鱼菜共生等模式,并结合生态恢复、生态旅游和生态水产品生产,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通过打造精品化、品质化、高端化的生态旅游服务和生态产品,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
三是如需在郑州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生态渔业养殖项目,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报省级林业和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提案提出全域推广“168”渔业模式的有关建议,特别是通过“168+湿地”模式实现生态保护和产业融合发展,既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创新实践,也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具体举措,我局将按照管理权限和工作职能全力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2025年9月26日
联系单位:郑州市林业局 邮 编:45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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