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717/2025-00034
  • 郑州市司法局
  • 政协提案
  • 2025-05-23
  • 2025-05-23
关于制订郑州市行政调解规定提案的答复
关于市政协第十五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20250416号提案的答复

民革郑州市委员会:

您单位提出的《关于制订郑州市行政调解规定的提案》收悉,经与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仲裁案件受理中心认真调查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订颁布郑州市行政调解规定

(一)基本情况

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2016年10月郑州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制定了《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郑依法行政领办〔2016〕65号),成立了郑州市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调解工作的日常工作。《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行政调解范围、主体、原则、程序等,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根据《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积极开展推进行政调解工作。各职能部门在推进行政调解工作中,积极探索,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建立规章制度,对行政调解工作进行规范。如市卫健委制定了《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告知引导制度》,明确调解申请时限(5日内受理,20日内完成)、鉴定程序及协议效力,推动医患矛盾依法化解;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郑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投诉举报类违法案件行政调解制度》,明确投诉举报类案件调解程序,要求60日内完成调解,并区分投诉与举报处理流程;市自然资源与规划管理局制定了《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试行)》,规范调解原则、范围及回避情形,强化程序合法性。

2025年5月,中共郑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提升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的意见》和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河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建立全市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构建“大调解”格局的实施意见》。《关于建立全市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构建“大调解”格局的实施意见》将行政调解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要求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等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

(二)存在问题和困难

我市行政调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打下了一定基础,有效化解了一大批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部分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调解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行政调解工作制度不够完善,组织机构不够健全,调解队伍较为薄弱,调解协议效力不足等。

(三)工作思路

下一阶段,我们将从以下六个方面继续推进全市行政调解工作。

一是健全行政调解组织。在市司法局的推动下,依托行政复议应诉中心,成立市行政争议调解中心。以市行政争议调解中心为牵头单位,以部分重点领域市直单位为责任单位,横向成立7个行政调解组织,分别由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建本部门行政调解组织并提供保障。市行政争议调解中心负责协调推动、调解指导、业务培训等工作。根据行政争议的动态变化情况,相关市直单位适时增设行政调解组织。各区县(市)比照成立相关行政调解组织。

二是研究制定《郑州市行政调解实施细则》。行政调解是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调解”体系中的重要环节。有关行政机关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围绕与本机关行政管理直接相关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和行政执法、日常监管过程中常发的行政争议进行全面梳理,研究确定本机关行政调解事项清单。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平台化解行政争议作用,市行政复议应诉中心也要树立“调解优先”的鲜明导向,把行政调解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优选途径,做好实质性化解工作。市司法局推动成立“市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入驻市综治中心,与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仲裁案件受理中心等部门就行政调解实施规则开展调研,适时出台《郑州市行政调解实施细则》,明确行政调解范围、程序、文书制作标准和调解效果确认等关键内容。结合调解清单事项对行政调解有关人员开展教育培训,保障行政调解工作有序开展。

三是建立警调对接“三所联动”机制。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统筹推动,实行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律师事务所“三所联动”。公安派出所负责设置矛盾纠纷调解室,配备必要的办公用品,制作相关制度标牌,为调解员、律师开展调解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司法所负责对调解室的建设标准、标识标牌、调解制度等进行指导,安排人民调解员进驻调解室。所在区县(市)司法局负责安排律师进驻调解室。建立公安警务先期处置、司法所人民调解及时介入、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伴随跟进的警调对接“三所联动”工作机制,将人民调解的柔性化解和公安机关的刚性执法有机结合,既“释放”有限警力,又提升执法温度。

四是建立复调对接“先调后议”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行政争议、行政纠错的先导性作用,加强行政复议议前调解,确保能调尽调,构建行政复议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对接联动机制。对于适宜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的行政争议案件,依据分流标准与流程,将案件分流至各行政机关行政调解组织先行调解。在行政复议申请、审理等各环节,对各类行政争议,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积极协调督促各行政调解组织开展调解,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五是积极推动探索建立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联动机制。市司法局、市法院积极沟通,探索建立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联动机制,形成矛盾纠纷化解合力。特别是加强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在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和效力确认等方面的对接、配合,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职能作用,司法调解的主导作用,以及调解工作对于依法裁判的补充作用,最大限度地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初始阶段,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六是加强法律法规舆论宣传。通过“八五”普法、“12.4宪法宣传日”、送法下乡等活动,依托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多途径开展宣传。着重加大对行政调解工作的典型经验、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的宣传力度,使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更多了解行政调解工作,更多地关心支持行政调解工作,强化群众对行政调解工作的认知,增强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和通过行政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意愿,为行政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再次感谢民革郑州市委员会对我们工作提出宝贵建议,也期望民革郑州市委员会继续关注和支持我市行政调解工作,我们共同努力为实现工作新发展贡献力量。

 

 

                          

                                                                                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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