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717/2025-00035
  • 郑州市司法局
  • 政协提案
  • 2025-07-09
  • 2025-07-09
关于张坤委员提出的规范涉企执法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案的答复
关于郑州市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第20250759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张坤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涉企执法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提案”收悉,经过认真调查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议一理清执法边界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25〕24号)第二项明确2025年6月底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完成行政检查事项的梳理、认领、公布工作。市级有关主管部门要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3个月内,参照国家标准完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涉及的行政检查事项检查标准,并向社会公布。鼓励跨部门、跨区域联合发布行政检查标准。不同领域行政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提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协调,避免企业无所适从。

二、关于建议二规范执法主体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25〕24号)第一项提出要明确行政检查主体。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三定”规定等审查同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报请本级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告。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内实施行政检查。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检查。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执法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主体资格要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2025年6月底前完成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受委托组织的清理工作并向社会公示。

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会继续参考您的有关意见建议,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健全制度体系,完善工作机制,采取强力措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为国家中心城市现代化建设营造良好法治生态。

 

 

 

                                                                     2025年7月9日

 

 


 

联系处(室):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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