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超然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涉企执法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提案”收悉,经过认真调查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议一优化“综合查一次”,推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25〕24号)第七项对加强行政检查统筹提出了明确要求。推动建立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市场监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参与的长效监管机制。加快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现重点领域综合监管全覆盖,并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制度。推广“综合查一次”,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不同行政检查且可以同时开展的,原则上应当组织联合检查。推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根据“综合监管一件事”等改革要求,梳理归并行政检查事项,形成一张综合性检查表单,明确一致的检查标准,做到一表覆盖,由一个或者多个行政执法机关的一组检查人员完成。推动各地、各部门检查数据开放共享,检查结果互认共用,提升行政检查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二、关于建议二打通平台,及时归集行政检查相关执法数据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25〕24号)第九项提出依托数智赋能,推动行政检查数据“一网通享”。要依托数字技术赋能,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积极推行“扫码入企”,实现检查主体、人员、内容、结果等数据全程可追溯、可监督,增强执法透明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有关部门要依托河南省大数据平台,落实省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双随机、一公开”系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互联互通相关要求,解决数据重复录入问题,深化行政检查大数据运用和预警分析。各部门要积极配合使用省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全力实现我市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网上运行、管理和监督。尚未建设行政执法业务平台的部门,应当使用省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开展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已建设行政执法业务平台的部门,应当按要求将执法数据推送至省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
三、关于建议三严格检查标准,规范检查流程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25〕24号)第二项明确2025年6月底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完成行政检查事项的梳理、认领、公布工作。市级有关主管部门要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3个月内,参照国家标准完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涉及的行政检查事项检查标准,并向社会公布。鼓励跨部门、跨区域联合发布行政检查标准。不同领域行政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提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协调,避免企业无所适从。
规范入企检查程序。对企业实施行政检查前,要制作行政检查审批表并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立即实施行政检查的,要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实施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要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和执法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严禁以其他证件代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人民警察要出示人民警察证件。入企检查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应当严格依法实施,并尽可能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行政检查结束后,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企业,需要企业进行整改的,要明确整改内容、标准和时限,做好复查工作。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检查时要使用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本领域行政检查文书开展工作。
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会继续参考您的有关意见建议,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健全制度体系,完善工作机制,采取强力措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为国家中心城市现代化建设营造良好法治生态。
2025年7月9日
联系处(室):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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