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承担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事务性工作;组织开展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宣传和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培训。
(二) 承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及运行的政策指导工作。
(三) 承担智慧物业、物业企业信用平台和房屋安全平台的建设工作。
(四) 承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核算、退还等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五) 承担全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六) 承担全市城市房屋防灾减灾和居民小区地下空间防汛的事务性工作。
(七) 承担全市物业管理、维修资金管理和房屋安全方面的信访、投诉办理的辅助性工作。
(八) 指导各区县(市)做好物业管理、维修资金管理和房屋安全业务工作。
(九) 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住房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