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农业机械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研究拟定全市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设施农业工程及农用航空业的产业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定实施农业机械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
3.研究提出农业机械化重大技术措施;组织农业机械化科技攻关和关键机具设备的开发;负责农机新技术、新机具的引进、开发、示范和推广。负责农机应用项目的论证,立项、申报、实施及监督管理。
4.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涉农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登记入户、核发牌证及农机操作人员技术考核发证等工作;负责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拟定农机安全监理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
5.研究制定农机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和措施;指导基层农机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农业机械开展社会化服务、规模经营、科技示范和农机抗灾救灾工作;规范、指导农机作业市场和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建设。
6.指导农业机械使用维修管理工作,制定管理规范和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农机教育和农民农机职业技术教育工作。
7.指导农业机械化管理系统信息网络建设;负责农业机械化统计工作;负责农机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8.参与农机用油的供应、优惠政策的协调和市场监督工作,指导农机节油工作,研究提出农用救灾柴油和补贴资金的分配意见,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9.组织实施全市农机产品的试验鉴定、质量检验和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10.负责农业机械化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指导农业机械化行业财务、统计工作。
11.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