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573/2016-00017
  • 郑州市园林局
  • 综合,政务,财政,资金,财政资金,收入,支出,预算,决算,部门预算,部门决算
  • 2016-04-05
  • 2016-04-05
郑州市园林局(汇总)2016年部门预算

2016年郑州市园林局部门预算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能

郑州市园林局是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于2005年7月成立的,在2009年政府机构改革中,由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1、主要职能

郑州市园林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单位供给性质是行政单位。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市园林绿化法规、规章和实施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城市园林绿化中、长期发展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负责市区建成区内道路绿化、各类综合性公园、广场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市财政投资的其他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监督检查城市规划区内绿地建设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的绿地指标和规划设计方案,参与竣工验收。

(5)负责制订全市园林绿化管理养护等级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园林绿化植物保护、检疫工作;承担城市古树名木管理保护职责。

(6)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单位、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资质评审和管理工作。

(7)负责建成区内树木砍伐、移植和绿地临时占用的审批工作;负责建成区内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8)负责组织重大园林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资源普查和园林信息收集工作。

(9)负责组织城市园林绿化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工作;负责全市园林绿化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市园林绿化学会、协会工作。

(10)负责机关和局系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财务审计工作

(11)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构成情况

局机关内设6个职能处室,局属郑州市绿化工程处等18个归口预算管理单位。其中7个副县级、11个正科级共18个事业单位。全系统现有编制人数1952人。其中:机关行政编制39名,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编制人数65人,行政单位工勤人员编制3人,全供事业编制409人,差供事业编制1198人,自收自支事业编制238人。

在职实有人员1888名。机关行政人员38名,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人员67人,行政单位工勤人员2人,全供事业人员577人,差供事业人员1091人,自收自支事业人员113人。

离退休人员1074人,其中:离休人员13人,退休人员1061人。遗属人员109人。

二、收入预算说明

2016年收入预算33752.7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33273.69万元;国库管理的非税收入479.03万元。

三、支出预算说明

2016年支出预算33752.71万元。按用途划分:工资福利支出9948.16万元,占29.47%;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4818.52万元,占14.28%;公用及运转支出1789.79万元,占5.3%;项目支出17196.24万元,占50.95%。主要项目是:植物保护及维护设备专项、招标路段及临时管养绿化养护费、苗木及地载草花购置更新、绿地租金、超细清水雾系统、绿化养护等。

四、政府采购说明

2016年政府采购1774.9443万元。其中局机关政府采购冲洗车、设备购置费、植物保护和维护设备专项1428.7万元,局属郑州市郑开大道绿化管理处等五个单位政府采购机具、园林绿化工程等346.2443万元。

五、机关运行经费

园林局机关2016年运行经费282.28万元,其中:办公费141.58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5万元、交通费20万元、维护费30万元、会议费10万元、培训费10万元、公务接待费0.7万元、购置费15万元、委托业务费10万元。

六、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其他收入: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取得的收入。

(三)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指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如市园林局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园林绿化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五)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指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包括社会保障与就业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改革补助、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红十字会事务等。

(六)城乡社区支出:指主要用于城乡社区管理事务、城乡社区规划与管理、城乡社区公共设施、城乡社区住宅、城乡社区环境卫生、建设市场管理与监督、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支出、其他城乡社区事务支出。

(七)医疗卫生支出:指政府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包括医疗卫生管理事务支出、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中医药、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等。

(八)国土海洋气象类支出:主要用于国土、海洋等资源规划管理、地矿资源调查利用保护、气象监测预报等运行支出。

(九)住房保障支出:指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城乡社区住宅支出等。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等。

(十)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

(十一)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路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附表1:《2016年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附表2:《2016年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附表3:《2016年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附表4:《2016年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附表5:《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附表6:《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附表7:《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附表8:《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支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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