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3165075/2017-00109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预算,部门预算
  • 2017-04-14
  • 2017-05-04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部门预算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及信息工作,建立完善统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和信息服务系统。

3、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制定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则并实施监督,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全市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公共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按规定承办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事宜。

5、负责制定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全市职称工作,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引进、选拔和培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6、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全市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统筹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7、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拟订全市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有关政策,保持全市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8、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9、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10、拟订全市企业职工工资宏观调控措施并实施监督,拟订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政策及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11、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接收安置计划,负责全市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和接待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的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12、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拟订政府奖励制度,负责政府奖励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

13、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统筹指导全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

14、统筹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协调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依据国家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定相关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15、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引进国外智力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组织实施引进国外人才和出国(境)培训项目,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16、做好已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服务和监管工作。

17、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

内设机构:办公室、人事处、调研处、财务处、信访工作处、法规处、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人力资源规划处、职业能力建设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专业技术人员处、职称处、工资福利处、机关事业离休退休处、农民工工作处、劳动关系处、养老保险处、失业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调解仲裁管理处、劳动保障监察处、行政审批办公室、培训与监督处,机关党委、纪委、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内设市公务员局、外国专家局及军转办。

下属单位:郑州市社会保险局、郑州市技师学院、郑州市商业技师学院、郑州市商业贸易高级技工学校、郑州交通技师学院、郑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办公室、郑州农村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郑州市职业介绍中心、郑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郑州市社会保险稽查大队、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郑州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郑州市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中心、郑州市人事考试中心、郑州市劳动保障培训就业指导中心、郑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郑州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等级考核办公室、郑州市公务员培训管理中心、郑州市军队转业军官接待培训中心、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郑州市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数据管理中心、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投诉举报咨询服务中心、郑州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管理服务中心、郑州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三)人员构成情况

市人社局机关及归口预算管理单位人员共有编制3020人,其中:行政编制209人,事业编制2811人;在职职工2411人,离退休人员520人。

二、收入预算说明

2017年收入预算7018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69548万元(财政拨款66116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3104万元、专项收入0万元、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328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转移支付收入0万元。

三、支出预算说明

2017年支出预算7018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7309万元,项目支出22876万元。

(一)按功能科目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4951万元、教育支出2360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8521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17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941万元。

(二)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基本支出47309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7986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5289万元,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4034万元;项目支出22876万元。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7年,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运行经费安排24439.2万元,其中:办公费19539.7万元,公车用车运行维护费335.5万元,交通费324万元,维修(护)费850.9万元,会议费158.5万元,培训费377.8万元,公务接待费12.6万元,专用材料费409.3万元,购置费647.3万元,物业管理费1507.1万元,委托业务费276.4万元。

四、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17年部门支出预算70185万元,比上年增加12035万元。增加原因:基本支出中工资福利支出增加4529万元,其中应发工资增加2501万元,基本养老保险增加1510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中郑州市商业技师学院技校教育(生均经费财政拨款增多)增加7589万元。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348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35.5万元(包括单位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12.6万元(略低于去年)。

五、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5450万元(包含郑州市商业技师学院维修改造费2499万元,自筹基建2500万元)。主要采购明细如下:

1.电脑类共121.6万元,其中:台式电脑187个,共计92.6万元;便携式电脑41个,共计29万元;

2.服务器3个,共计5.1万元;复印机3个,共计3万元;交换机3个,共计3万元;

3.打印机(包括打印一体机)90个,共计21.9万元;

4.车辆维护及配件采购费用共计11.7万元;

5.班车租赁费用120万元;

6.办公家具类共57.9万元,其中:办公桌135个,共计13.3万元;文件柜130个,共计10.5万元;椅子155个,共计11.6万元,其他办公家具数量3批计22.5万元;

7、郑州市商业技师学院维修改造费2499万元;

8、郑州市商业技师学院自筹基建2500万元。

六、名词解释

1.机关运行经费 。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三公”经费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因公出国(境)费。其中,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以及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等支出。  

3.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指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如市财政局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财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指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包括社会保障与就业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改革补助、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红十字会事务等。

5.医疗卫生支出:指政府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包括医疗卫生管理事务支出、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中医药、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等。

6.住房保障支出:指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城乡社区住宅支出等。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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