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565/2017-00102
  • 郑州市城乡规划局
  • 决算
  • 2017-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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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郑州市城乡规划局部门决算公开

                                   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一、   公开内容

  郑州市城乡规划局是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单位供给性质是行政单位。

   1、单位主要职能

  规划局的工作职责为:(1)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郑州市城乡规划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拟订全市   城乡规划行业战略发展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牵   头、组织、编制和预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负责审查核发“一书两证”(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组织或指导乡、镇村规划的编制,负责中心城区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的统一规划管理。(4)负责对全市的规划进行批后管理。依法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监察。(5)负责全市城乡规划信息化建设工作和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等。

 

   2、机构人员情况

   整个系统现有人员:副县以上领导22人。全局在职人员320人,其中,机关69人,5个直属分局、档案馆、规划编制中心、交通规划研究中心和监察支队251人。退休干部职工23人,其中干部20人,职工3人。

  二、   公开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度收入总计13355.93 万元,其中:财政拨款

收入13355.93万元,2014年初结转和结余0万元。

2016年度支出总计13355.9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3355.93万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度,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为 78.5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决算 0 万元。包括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2016年使用财政拨款安排本单位出国(境)团组0个、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出国(境)团组 0个,全年因公出国(境)团组共计 0个,累计 0 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决算78.5万元。包括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 0 万元。2016年无单位使用财政拨款购置公务用车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78.5万元。

  3.公务接待费决算0万元。包括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三)、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 

  2016年“三公”经费比2015年减少 34万元。2016年全局系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八项规定”的要求,坚持厉行节约,大力压缩“三公”经费等公用支出。在会议费及培训费上,严格按照郑州市市级关于会议费管理办法及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并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规定,因我单位下属机构郑州市城乡规划监察支队执法任务及车辆相应减少,故“三公经费”减少。

(四)、本次公开下属单位共10个,具体如下:

城乡规划局机关、城建档案馆、综合交通规划研究中心、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城乡规划监察支队、规划局直属分局(规划局金水分局、规划局管城分局、规划局二七分局、规划局中原分局、规划局惠济分局)

  三、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其他收入: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取得的收入。

(三)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指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如市规划局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规划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五)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指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包括社会保障与就业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改革补助、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红十字会事务等。

(六)城乡社区支出:指主要用于城乡社区管理事务、城乡社区规划与管理、城乡社区公共设施、城乡社区住宅、城乡社区环境卫生、建设市场管理与监督、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支出、其他城乡社区事务支出。

(七)医疗卫生支出:指政府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包括医疗卫生管理事务支出、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中医药、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等。

(八)国土海洋气象类支出:主要用于国土、海洋等资源规划管理、地矿资源调查利用保护、气象监测预报等运行支出。

(九)住房保障支出:指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城乡社区住宅支出等。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等。

(十)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

(十一)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路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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