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821951/2023-00058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专项资金管理
  • 2023-10-18
  • 2023-10-18
郑州市市场监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郑州市市场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市场监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省级市场监管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郑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监管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市场监管服务和能力建设的资金。不含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等人员经费、运转经费等维持机构运转的支出。

第三条  市场监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应体现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市场监管的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编制要求,加强预算资金的统筹使用,突出工作重点。

(二)加强管理,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并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使用方向和开支范围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挤占、挪用。

(三)公开公正,绩效优先。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专项资金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郑州市财政局会同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核批复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年度预算和绩效目标;

(三)审核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和分配意见,及时分配下达专项资金;

(四)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

(五)指导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

(六)适时开展财政绩效再评价;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根据工作职能和重点任务,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编制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年度预算和绩效目标;

(二)负责项目管理,建立项目库,审核项目申报资料,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

(三)强化预算约束,对专项资金的支付进度、使用范围等开展全过程监管,不得擅自调整预算;

(四)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管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对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并向市财政局报送整改结果;

(五)提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部门)职责

资金使用单位(部门)包括使用市级市场监管专项资金的各开发区、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行政事业各单位。

(一)负责项目和资金申报,根据要求编制资金使用项目和绩效目标;

(二)严格执行收支预算,按照序时进度完成支出进度;

(三)及时整改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时上报绩效评价整改报告。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七条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措施,结合部门职责分工,确定专项资金重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市场监管能力建设

1.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用于基层市场监管部门业务用房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改造等。

2.技术机构建设。主要用于市场监管部门技术机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购置。

3.执法装备配备。主要用于市场监管部门执法装备配备。

4.着装管理。主要用于统一着装购置。

5.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主要用于市场监管业务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

(二)市场秩序与监管执法

1.综合执法办案。主要用于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跨区域执法办案工作。

2.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主要用于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规范直销、打击传销工作,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3.反垄断执法。主要用于开展反垄断执法,组织开展全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工作。

4.价格监督执法。主要用于查处价格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5.广告监督管理执法。主要用于监测全市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6.网络交易监督执法。主要用于实施网络市场监测,组织开展全市网络市场行政执法。

7.知识产权促进。主要用于组织推进全市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促进与运用,统筹指导全市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与监管等工作。

8.知识产权保护。主要用于查处各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组织指导各类专利执法、知识产权争议及纠纷处理、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等工作。

(三)质量与安全监管

1.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主要用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

2.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主要用于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区域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及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

3.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主要用于全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等工作。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主要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检查、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等。

5.药械化监管检查。主要用于为完成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检查任务。按照抽检计划,开展监督抽检和评价性抽检而开支的购样、检验、分析评价等内容。

6.质量提升奖补政策。主要用于对在质量品牌、标准化、计量、检验检测、认证管理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进行奖补。

(四)市场准入与质量基础

1.登记注册。主要用于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等。

2.计量管理。主要用于商品定量包装监督抽查、计量器具抽检,用水效率、能源效率标识监督检查,计量监督检查等工作。

3.标准化体系建设。主要用于地方标准制修订、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建设、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双随机 一公开”监督抽查等工作。

4.质量管理。主要用于产品质量合格率统计调查、质量竞争力指数统计及质量工作满意度调查、质量提升行动、市长质量奖评定等。

5.认证监督管理。主要用于组织实施国家认证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协助查处认证违法行为等。

6.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主要用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协助查处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等。

(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市市场监管有关工作要求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重点项目和特殊事项。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执行

第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组织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并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绩效目标和预算规模组织论证。用款单位(部门)申报专项资金,应提供项目的相关背景、政策依据、支出用途、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绩效目标、实施计划、支出明细和预算规模等。

第九条  市市场监管局按照郑州市中期财政规划相关要求,依据市委、市政府的政策导向,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条  市市场监管局对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研究批准,列入部门年度预算,连同相关依据报送市财政局审核。用于市本级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应细化至具体项目和执行单位;用于各开发区、区县(市)的专项资金,应当细化至各开发区、区县(市)。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因素法”进行分配。其中用于市本级有关单位的资金,原则上采用“项目法”进行分配;补助各开发区、区县(市)的资金,原则上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监管能力建设、业务工作任务、地方财力状况、绩效评价结果等。

第十二条  适合社会力量承担并列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的事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由市市场监管局结合实际需求,组织项目论证和遴选工作,合理确定购买服务内容和具体项目,科学测算购买服务成本,明确购买服务的数量、价格等,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编报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规定,按照规定的用途、标准和要求支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确保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规范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在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及时办理验收、登记入账等手续,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项目用途的,应按程序上报审批。未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各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

第十六条  对于项目支出低于序时进度的单位(部门),将按一定比例扣减下年度项目支出预算规模;预算执行难的项目,将取消下一年度该项目预算安排。

第十七条  年度未支出的专项资金,按照郑州市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按照预决算公开的规定,组织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管理和评价结果等相关信息的公开工作,除涉密事项内容外,及时在规定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市市场监管局应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按照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的要求,科学设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

第二十条  市市场监管局对拟新增出台的专项资金项目政策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对项目政策立项实施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财政支持的方式及项目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编制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按程序报市财政局进行审核,针对审核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市市场监管局应加强预算绩效运行监控,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定期依据设置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信息汇总分析方法,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跟踪管理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以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  按照绩效评价的有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和部门绩效评价,配合市财政局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于收到绩效评价结果之日起六十日内,根据评价结论及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措施,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资金分配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以后年度编制预算和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项目,可适当加大资金投入规模;对绩效评价结果欠佳以及未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未按时报送绩效报告的项目,压减资金规模或取消安排。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按规定使用。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第二十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定期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组织专项检查,检查的重点包括:

(一)是否按照市财政文件批复专款专用;

(二)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情况;

(三)是否存在虚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情况;

(四)是否按规定建立专项资金核算台账;

(五)项目执行进度是否符合市财政序时进度要求;

(六)专项资金分配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七)是否按照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八)是否执行了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九)绩效管理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市市场监管局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应及时会同财政部门采取调减预算、暂停拨付、收回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并将专项检查的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分配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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