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274/2015-00100
  • 郑州市卫生局
  • 应急,中东呼吸综合征
  • 2015-06-15
  • 2015-06-16
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中东呼吸综合征卫生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郑卫〔2015〕78号

 

 

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郑州市中东呼吸综合征卫生应急

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科学、规范地做好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市卫生计生委结合我市防控实际,特制定《郑州市中东呼吸综合征卫生应急预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6月15日

郑州市中东呼吸综合征卫生应急预案(试行)

 

 1 总则

    1.1 总体目标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科学、规范地做好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诊断、早治疗,有效控制疫情蔓延,减轻疫情危害,保障全市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1.2 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部门配合;依法防控,科学应对;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群防群控,分级负责。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卫生计生委中东呼吸综合征防控方案(第二版)》、《国家卫生计生委中东呼吸综合征诊疗方案(2015年版)》、《郑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郑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治疗等卫生应急工作。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中东呼吸综合征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市卫生计生委成立郑州市中东呼吸综合征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卫计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卫生应急工作的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委应急办、办公室、人事处、疾控处、医政医管处、农村卫生处、妇社处、财务处、综合卫生监督处、组宣处、中医管理局、纪检监察室等处(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委卫生应急办公室,应急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省卫生计生委的指导下,组织指挥全市卫生系统做好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控和治疗等卫生应急工作,制定防控预案,开展培训演练和物资储备;督导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市属医疗卫生单位防控和治疗措施落实情况;协调市人民政府、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民航、外侨、公安等部门参与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做好应急信息收集、报告等工作。

2.2 卫生应急处置技术专家组

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疾控中心、市属医疗机构、市卫生监督局和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成立由疾病防控、医学检测、医疗救治等专家技术骨干组成的应急处置技术专家组。

2.2.1疾病防控及检测专家组。由流行病学、消毒、检验专业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制定中东呼吸综合征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及现场处置方案;对疫情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及时提出预防控制的策略与措施建议;对防控措施效果进行评估;做好样品的运送、检测和结果判定(有检验能力和资质)。

2.2.2病例诊疗专家组。由医疗救治、流行病学、重症医学、检验、影像、急诊等专业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制定病例诊疗方案;负责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的诊断;组织、协调开展病人的救治工作,对疑难危重病人的抢救进行技术指导;指导医院的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

2.3县(市、区)卫生计生委

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本辖区的中东呼吸综合征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组织协调本辖区做好中东呼吸综合征防治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开展疫情应对培训和演练,做好物资技术储备;落实好防控、治疗等措施,做好部门配合、督导检查和社会动员。

2.4各级医疗卫生单位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立足自身职责,成立中东呼吸综合征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强化防治工作领导责任制,明确责任分工,做好工作落实和责任追究。

2.4.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中东呼吸综合征防控方案(第二版)》要求,负责本市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及监测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反馈和上报,指导、督导县(市、区)中东呼吸综合征预防控制和监测工作,指导和参与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判定、医学观察、消杀等,开展技术培训、健康宣教,做好标本运送或检测工作。对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应急处理情况的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进行复核。

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本辖区中东呼吸综合征预防控制及监测工作,负责本地疫情及监测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来自疫区人员、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医学观察,相关标本的运送),指导做好生活环境、物品的卫生学处理和疫情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开展专业人员培训、公众健康宣教。按照卫生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

作规范》的要求,对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应急处理情况依照疫情的发生、发展、控制过程进行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4.2.2医疗机构

各级医疗机构负责排查中东呼吸综合征疑似病例,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疑似、确诊和临床诊断病例的转运、诊断、观察治疗,疑似、确诊和临床诊断病例治疗和疫情信息报告,并按照《中东呼吸综合征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做好医院内感染控制;做好标本采集,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负责本机构内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4.2.3市紧急医疗救援指挥中心

按照应急指挥调度和接诊转运程序,参照《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方案(2009年修订版)》(卫发电[2009]125号),及时调配应急医疗资源做好病人转运工作。

4.2.4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依法对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的预检分诊、消毒、疫情报告及预防控制等工作开展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 病例诊断与疫情发布

3.1 病例诊断

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分为: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

市卫生计生委在河南省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指导下,将组织应急技术处置专家组,结合病例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实验室筛查结果等判断为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

疑似或临床病例具备实验室检测结果其中一项的(1.至少双靶标PCR检测阳性;2.单个靶标PCR阳性产物,经基因测序确认;3.从呼吸道标本中分离出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4.恢复期血清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较急性期血清抗体水平阳转或呈4倍以上升高),可诊断为确诊病例。(我省和我市第一例确诊病例应按照国家和省卫生计生委要求进行诊断)。

3.2 样本采集与检验

市级或辖区疾控机构指导定点医院医务人员采集住院病例实验室标本,其他病例或密切接触者等人的标本采集由疾控机构负责采集。

有实验室检测条件的医疗机构要对病例进行实验室检测。不具备实验室检测条件的,应当在确保生物安全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将标本送邻近的具备检测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测,或协助县区级疾控机构采集标本,由县区级疾控机构送省级疾控机构或具备检测能力的地市级疾控机构进行检测。

3.3 疫情发现与报告

3.3.1各级医疗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现符合中东呼吸综合征疑似、临床或确诊及无症状感染者时,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无症状感染者”选择“隐性感染者”类别);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当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区级疾控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县区级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负责病例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或疾控机构要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及时对病例分类进行订正。

3.3.2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发生后,全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执行疫情信息“日报告”、“零报告”和“有事即报”制度。

3.3.3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确诊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疾控、医疗机构要及时收集疫情信息逐级向市卫生计生委报告,市卫生计生委将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卫生计生委报告。报告按照疫情发生的时段分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终结报告,综合疫情信息坚持每日报告。

3.3.4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在疫情接受、处置和报告中要严格保守工作纪律,所有信息应报市卫生计生委应急办,不得随意向无关人员发送信息,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社会危害。

3.4 疫情公布与通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向有关部门、国际组织、有关国家、港澳台地区通报并向社会发布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信息。省卫生计生委经国家卫生计生委授权后,负责向社会发布全省疫情信息。市卫生计生委经省卫生计生委授权后,负责向社会发布全市疫情信息。

疫情发生后,市卫生计生委应及时将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信息向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河南出入境检验检验局、公安、民航、质检等单位(部门)通报。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时将疫情信息向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

4 应急处置

4.1 疫情状态分期

根据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危害程度及涉及范围,疫情等级划分为4级。

Ⅳ级(蓝色预警),指国外(特别是邻国)或我国其他省出现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且我省、我市没有疫情,我市没有密切接触者。

Ⅲ级(黄色预警), 指疫情进一步蔓延,我省周边或我省其他地市出现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我市出现密切接触者,或我市出现来自疫区发热待查且不能排除中东呼吸综合征疑似病例。

Ⅱ级(橙色预警), 指我市出现中东呼吸综合征临床诊断疑似、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

Ⅰ级(红色预警),指我市出现多例中东呼吸综合征患者,或成暴发、蔓延趋势。

4.2Ⅳ级应急响应

4.2.1.密切关注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发生地区的疫情动态,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强化疫情监测预警,开展疫情风险评估,提出防控工作措施和建议。

4.2.2.完善防控和治疗方案,建立防控和治疗技术专家组,开展人员防护、疫情防控、医疗救治和实验室检测等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

4.2.3.做好防护、检测、治疗、消杀等应急物资储备。

4.2.4.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4.2.5.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严把输入关口,开展入境人员卫生检疫等。

4.3 Ⅲ级应急响应

指疫情进一步蔓延,我省周边或我省其他地市出现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我市出现密切接触者,或我市出现来自疫区发热待查且不能排除中东呼吸综合征疑似病例。全市各级卫生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采取以下措施。

4.3.1做好联防联控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建议政府主导,召开由卫生计生、交通、检验检疫、民航、质检、公安等部门参与的防控工作会议,落实防控工作职责。

4.3.2针对密切接触者和来自疫区发热待查病例,组织疾控和医疗专家做好疫情预测预警和疫情风险评估。

4.3.3加强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民航、交通、铁路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继续做好中东呼吸综合征疫区来华(归国)人员的健康监测和管理工作。

4.3.4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密切接触者的集中医学观察,并协助交通、民航等部门做好污染区域内消毒处理工作,做好疫情应急调查处理人员的个人防护工作。

4.3.5及时接诊转运来自疫区发热待查病例,实施隔离医学治疗,同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采样、检测和治疗、报告工作。

4.4 Ⅱ级应急响应

指我市出现中东呼吸综合征临床诊断疑似、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做好以下工作:

4.4.1市卫生计生委

1)向市政府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响应,启动全市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2)组织、协调全市医疗卫生资源开展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预防控制、检测、治疗、报告等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3)在省和国家卫生计生委领导下,组织专家对中东呼吸综合征疑似病例进行会诊、确诊或排除。

4)实行24 小时值班制度,每天向省卫生计生委和市政府报告疫情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各县(市、区)通报疫情信息;经国家、省卫生计生委授权,方可向社会及时发布疫情信息。

5)向社会公布疫情举报电话、咨询电话和定点医院。

6)督促检查全市各地落实疫情监测、医疗救治、消毒、隔离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

(7)做好人员技术、资金物品储备和保障;开展健康宣教,消除民众恐慌情绪。

(7)协调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死亡病例就近火化处理。

4.4.2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中东呼吸综合征防控方案(第二版)》相关要求做好防控工作。

1)启动中东呼吸综合征应急监测,实行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零报告制度;落实24 小时值班制度,做好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

2)组织疫情应急处置小分队赴现场参与或指导现场医学防护、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

3)按照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协助疫情发生地确定密切接触者,落实隔离医学观察措施。

4)按照职责分工,指导或做好疫区或污染区的消毒处理工作。

5)做好或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县(市、区)疾控部门做好采样、运送和检测工作。

6)加强大众健康宣教,在疫情发展不同阶段,通过对社会公众心理变化及关键信息的分析及时调整健康教育策略,组织相应的科普宣传,做好公众心理疏导,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避免出现社会恐慌。

4.4.3 市卫生监督局

依法组织开展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督导各级做好疫情调查处理、医疗救治、实验室检测等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重点监督检查疫情信息报告、传染病门诊运行、医疗救治、消毒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

4.4.4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急救站点)

按照应急指挥调度和接诊转运程序,参照《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方案(2009年修订版)》(卫发电[2009]125号),及时调配应急医疗资源,做好疑似、临床诊断、确诊病例的转运工作。

4.4.5定点医院

要按照《中东呼吸综合征诊疗方案(2015年版)》等规定做好中东呼吸综合征疑似、临床诊断或确诊病例的隔离、诊断、救治和医院内感染控制工作,并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病例的主动搜索、标本采集等工作。

4.4.6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和各级疾控部门在市卫生计生委、市疾控中心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

4.5Ⅰ级应急响应期

指我市出现多例中东呼吸综合征患者,或成暴发、蔓延趋势。在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在市政府领导下,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认真落实医学观察、院内治疗和疾病防控的各项措施。

4.6应急反应的终止

经市级应急防控技术专家组流行病、检验、诊疗等方面的专家对疫情控制效果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经过疫情检索、专家组风险评估,最后一例确诊病人康复出院后28天内无新发病例出现,密切接触者解除隔离,报省卫生计生委同意,由市应急预案启动机关宣布终止本市应急响应。

5 保障措施

5.1 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应对能力

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监测、消毒处理和实验室检验的能力;加强对医务人员中东呼吸综合征防治知识的培训。

5.2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措施落实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开展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和指导,督查应急预案制定、业务培训、技术演练、疾病监测、疫情报告、传染病预检分诊及疫情现场控制等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3 做好物资储备,保障经费支持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积极协调,落实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确保应急物资保障到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做好各类应急物资储备,包括防护用品、应急预防性药物、抗病毒治疗和对症治疗药品、消杀药械、检测试剂等物资。定点医院做好救治药品和器械准备。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6.1.1 疫情控制效果评价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尽可能地确定中东呼吸综合征的流行病学特征,追踪传染来源及传播方式,对疫情控制措施以及干预的效果进行评价。主要指标有罹患率、病死率、报告及时率、治愈率等。

6.1.2 消毒效果评价

各级疾控机构依据消毒处理正确率、及时率、院内感染率和消毒前后相关指标等,对消毒效果进行评价。

6.1.3 结案报告

各级疾控机构要及时收集、整理、统计、分析调查资料,内容包括:疫情概况、首发病例或后续病例的描述、流行病学基本特征、实验室检测结果、控制措施效果评估等,要结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要求,对疫情发生和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应对类似疫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结案报告要求在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应急处置反应终止后2周内完成。

6.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参加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和补助。

建立应急处置工作责任追究制。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和工作协调不力、措施落实不力,推诿扯皮,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 预案的管理

本预案由市卫生计生委制定发布,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卫生计生委备案,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的应急预案,报市卫生计生委备案。

8 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郑州市中东呼吸综合征应急处置流程

2.郑州市中东呼吸综合征应急处置流程图

3.郑州市中东呼吸综合征医疗机构接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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