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074/2016-00106
  • 郑州市统计局
  • 应急管理
  • 2019-03-21
  • 2019-03-21
郑州市统计局信访应急处置预案
为规范统计信访工作,确保重大信访事件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置,提高信访工作的应急反应能力,维护稳定,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树立公开透明的政府统计形象,维护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河南省、郑州市信访工作有关规定,结合郑州市统计局信访工作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为规范统计信访工作,确保重大信访事件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置,提高信访工作的应急反应能力,维护稳定,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树立公开透明的政府统计形象,维护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河南省、郑州市信访工作有关规定,结合郑州市统计局信访工作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信访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本局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由本局依法处理上述活动的行为。

二、组织领导

郑州市统计局信访工作在局党组领导下建立健全反应灵敏、沟通顺畅、反馈及时、归口处理的管理机制。办公室负责信访人员的接待和统筹协调事务,并及时报告相关领导批示分办;各处(室)、队、中心负责业务范围内相关信访事件的解释、引导和回复工作;法规处负责信访事件中所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把关、宣传和解释工作,指导各单位依法处置信访事件。各处(室)、队、中心负责人为信访评论员,努力化解矛盾,防止扩张蔓延。

三、工作原则

按照“快速反应,及时监测,加强宣传,依法处理,主动引导”的原则,坚持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积极做好信访事件的处理工作。

四、处置程序

(一)来信信访办理程序

1.局办公室负责信访来信的接收工作。

2.局办公室对信访来信内容按建议类、检举揭发类、申诉类、求决类、其他类等类别进行登记、分类后,提出拟办意见,交主管领导阅批。

3.按照领导批示,将应由本局办理的来信,分发至各有关处室承办。

4.承办处室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办公室负责催办。

5.承办处室信访办理结果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依法进行解释、引导和回复。

6.承办处室将办理结果和有关材料报局办公室存档备查。

(二)走访信访办理程序

1.局办公室负责走访接待,要态度热情,耐心倾听,话语祥和。客观地分析、鉴别,防止偏听偏信、主观臆断。在问题未查清以前,不要轻易表态。要积极宣传党的政策,有针对性地做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

2.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做好接待记录。对越级上访或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向来访人指明承办部门。

3.劝解来访人员息访返回。

4.对接待记录进行登记,按信访内容经主管领导审批后送有关处室办理。办理结果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依法进行解释、引导和回复。

5.承办处室将办理结果和有关材料报局办公室存档备查。

五、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多人来访反映集体意愿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告知来访人推选代表,来访代表不得超过5人,其余人员返回。

(二)信访工作人员在来访人员中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的,应立即通知所在地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三)对已接待完毕、但滞留不走,或言行激烈、无理取闹的,或妨碍机关公务、造成不良影响的来访人员,信访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说服教育。

(四)来访人员如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应报告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收缴。

(五)来访人员侵害信访工作人员的人身自由和安全时,应马上报告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六、后勤保障

局办公室、财务处及有关处室做好信访应急处置工作的物资、经费和人员等保障,要确保通讯24小时畅通,快速响应,及时到位。

七、办理时限

(一)对本局直接办理的,各处室在收到来信和接待记录后,在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不得超过90天;局领导明确时限的,应在时限内办理完毕。

(二)对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的,按要求时限办结。未明确时限的,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视情况报告办理结果;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三)对应转办的信访来信,应从接到来信之日起5日内转送事项归口管理部门。

八、保密和回避

(一)任何人不得私自扣压信访来信;对信访人检举、控告及所反映的问题,必须保密,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转交或泄露给被检举、控告的单位或个人;未经控告、检举人同意,不得公开控告、检举人的姓名和身份;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二)办理信访的本局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九、后期处置

(一)信访应急处置结束后,办公室、综合处和相关部门负责关注相关事件的舆论走势,并对信访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对逾期没有办理或无法办理的信访事件,应说明原因,年度信访案件办结率应达到100%。

(二)对在信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工作人员,应对其通报批评;对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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