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645/2016-00089
  •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 应急,应急管理
  • 2016-05-17
  • 2016-05-27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屋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加强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增强对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综合指挥及处置能力,提高应急救援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本预案。

各县(市、区)人 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房屋安全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郑州市房屋安全应急预案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17日

 

附件:

郑州市房屋安全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加强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增强对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综合指挥及处置能力,提高应急救援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郑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29号)、《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3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原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郑州市政府令第206号)、《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郑州市政府令第186号)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并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发生倒塌、坍塌或承重结构严重损坏,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置的事件。

1.4工作原则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房屋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加强日常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力度,提高防范意识。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置。

      (2)坚持属地负责,协同应对的原则。房屋安全应急工作实行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制。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市各县(市、区)房屋安全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房屋安全应急处置工作。房屋产权人负责对自有房屋进行监护、治理,发生险情时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3)坚持依法规范,科学应对的原则。房屋安全应急工作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

2 组织指挥系统及职责

2.1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

2.1.1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城建工作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局长、各县(市、区)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住房保障局、市安委会、市应急办、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热力公司、市电业局、市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各分管县(市、区)长。指挥部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成员单位。

      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2.1.2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全市房屋安全应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工作,制定全市房屋安全应急工作方案,指导、监督各县(市、区)房屋安全应急工作落实。

2.1.3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市房屋安全应急工作,并代表指挥部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房屋安全应急工作落实。办公室为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的现场协调机构,负责传达指挥部决定和指令,并监督落实;收集、汇总房屋灾情信息和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各有关部门工作;起草有关文件和综合报告。

      (2)市公安局:负责保卫抢险现场安全,维持现场秩序,疏导交通,保障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3)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控制抢险现场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泄漏,搜救被困人员。

      (4)市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的调拨,确保应急救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监督应急救灾资金的使用。

      (5)市建委:负责开展工程建设诱发相邻房屋住用安全事件隐患排查和抢险救灾,以及抢险工程机械设备的调拨。

      (6)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医疗单位对伤病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

      (7)市民政局:负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临时居住和饮食供应。

      (8)市委宣传部:负责联络新闻单位,做好抢险宣传工作。

      (9)市电业局、自来水公司、热力公司、燃气公司:负责切断抢险现场电、水、热、燃气供应,并保障抢险现场临时用电、用水。

      (10)房屋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按照指挥部的部署执行具体应急工作。

      (11)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2.2各县(市、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

2.2.1各县(市、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各县(市、区)长

      副总指挥:各分管副县(市、区)长

      成 员:县(市、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市直各成员单位在县(市、区)分支机构负责人,当地主要房屋产权单位负责人,具体组成人员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决定,报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各县(市、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本县(市、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

2.2.2县(市、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职责

      全面负责本辖区房屋安全应急工作,接受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指导和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各县(市、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日常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及时排险解危;负责编制本地区房屋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负责应急物资落实和保管。当出现险情后按照县(市、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部署,全面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受灾居民疏散,撤离。落实应急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应急工作顺利实施。

2.2.3各成员单位职责

      各县(市、区)房屋安全应急成员单位职责由县(市、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参照市房屋安全应急成员单位职责制定,并报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 预防与治理

3.1预防

      各县(市、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应当定期对辖区内房屋安全进行排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通知房屋产权人,对不能判定危险性等级的可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要上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3.2治理

      各县(市、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对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应及时组织房屋产权人进行维修治理,或动用已归集的房屋维修资金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房屋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对尚未归集房屋维修资金且房屋产权人确无能力治理解危的危险房屋,县(市、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上报县(市、区)政府申请解危资金进行治理。对依靠本县(市、区)财力难以进行治理的危险房屋,县(市、区)政府应及时上报市政府,申请危房抢险解危资金进行治理。

4 预警及应急响应

4.1 预警及预警级别

  根据突发房屋安全事件等级、紧急程度和严重性,突发房屋安全事件的预警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等4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为标志进行预警。突发房屋安全事件预警级别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般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房屋安全事件。

  较大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房屋安全事件。

  重大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房屋安全事件。

特别重大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房屋安全事件。

4.2 应急响应

      发生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时,房屋所有权人或其他人应立即向本县(市、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市、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县(市、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并及时向县(市、区)政府和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报告。县(市、区)政府接报后,要按照本县(市、区)房屋安全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本县(市、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并随时向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抢险工作进展情况。

      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赴现场了解情况,指导、监督县(市、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工作。

      市政府决定对县(市、区)政府进行支援的,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预案分工迅速行动,予以支援。

5 紧急处置  

5.1应急措施

      (1)事故发生后,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积极开展自救、互救,迅速报告当地政府,并按照当地政府的指挥迅速疏散。

      (2)各级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要根据现场情况迅速制定应急救援方案,组织实施,并根据需要和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

      (3)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应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救援、处置工作,不得擅自行动或拒绝推诿,延误抢险救援。  

      (4)全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全力配合抢险救援工作。涉及抢险救援的所有审批手续,要一律从速从简办理。市急救中心和在郑医院要及时提供救护车辆、人员和设备,全力救治伤员。

      (5)全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全力配合和支持房屋安全应急工作,紧急情况下,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可临时征用社会物资使用,并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6)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做好受灾群众安抚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组织力量维持现场治安秩序,加强现场交通管制,保障抢险道路畅通。各新闻单位要对抢险救援工作予以客观报道。

5.2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救援人员应根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特点,对抢险现场和抢险过程中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5.3群众的安全防护

      相关部门要及时疏散、转移群众,做好治安管理工作。要对事发地及周边群众安全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要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

6 善后处置  

      (1)善后处置具体工作由房屋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负责。需要向市政府申请危险房屋抢险拆除资金的,按照《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2012年市政府第206号令)执行。  

      (2)有关部门要配合县(市、区)政府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救济、补偿和房屋拆迁、维修等善后工作。

      (3)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的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整理救援资料,核算救援发生的费用。  

      (4)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7 总结与评估

      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处置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处置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同级政府和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8 保障措施

8.1建立预警预报和抢险信息联络体系

      全市要建立房屋安全预警预报和信息联络体系,并充分利用110报警、120急救等应急报警资源实行联动报警。各县(市、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本县(市、区)房屋安全应急成员单位及本县(市、区)内主要房屋产权单位、物业企业联系电话,编制县(市、区)级信息联络网,报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市级信息联络网,确保应急信息网络通畅。

8.2加强危险房屋治理

      各县(市、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本辖区内的房屋产权人和房管、物业、学校等单位对自有、自管危险房屋进行综合治理,采取必要的维修加固措施及时排除险情。

8.3组建应急救援队伍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组建一支不少于15人的房屋安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县(市、区)政府组建一支不少于10人的房屋安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具体组建单位和人员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规定。组建单位要为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

8.4保障应急资金和应急物资供应

      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要保障抢险资金充足并及时拨付,保证房屋应急工作顺利开展。市、县(市、区)两级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要组织落实应急物资储备,协调抢险人员、工具、车辆,及时投入抢险工作中。

8.5完善技术支持

      市、县(市、区)两级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和完善房屋安全应急专家库,为危险房屋鉴定、修缮、治理和应急处置、救援等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加强对各级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与应急处置能力。

8.6责任与奖惩

      房屋安全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房屋安全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房屋安全应急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应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预案的更新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或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责发生重大改变,或已不适应实际工作时,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组织修订后,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发布。

9.2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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